|
||||||
|
|
一、依據教育部訴願審議委員會今年8月31日303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為維護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隱私,請確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2、26、27條及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18條之保密規定辦理: (一)學校或主管機關於事件處理完成後,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將事件之有無、樣態及處理方式予以公布。但不得揭露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二)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於接獲通報時,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非有正當理由,並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三)涉及旨揭相關事件之當事人、檢舉人及證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