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國科會補助『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 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 生效,請查照。(公告日:97年8月26日)
依國科會97/08/14 臺會綜一字第09700528531號函辦理。
詳細相關資訊,請參閱國科會網頁: http://web1.nsc.gov.tw/newwp.aspx?act=Detail&id=6477&ctunit=31&ctnode=42&mp=1
旨揭作業要點及相關申請書表,業經國科會修訂完竣,其修正重點摘要如下: (1)修訂申請機構應同時具備之資格條件及計畫主持人之資格(參第2點(三)及第3點規定) (2)修訂經費補助項目之使用範圍及內容(參第5點第1項(一)規定) (3)修訂申請期限為「申請機構應依國科會公告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參第6點規定) (4)修訂申請方式為「採線上申辦方式」,並將申請文件重新區分為「申請資料」及「證明文件」二大類,其中申請文件有缺漏者,即不具申請資格(參第7點規定) (5)明訂經國科會核定後之全國性學術團體辦理學術推廣業務計畫,其簽約、計畫主持人變更、經費之撥付及報銷、線上報告繳交及相關注意事項等規定。(參第9點至第15點規定)
本項計畫「作業要點」暨申請表件,請至國科會網站(http://web1.nsc.gov.tw/)「學術研究」項下「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下載使用。
本校聯絡人:蘇娩玉小姐,分機:5014。 國科會聯絡人:王瑛瑛小姐 電話:02-27377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