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教育部修正「補助國內文教機構舉辦國際學術會議處理要點」第四、五點條文,並自97年1月1日起生效。(公告日:96年12月25日)
依教育部96年12月11日台文(二)字第0960177570C號函辦理。
修正後作業要點請至教育部文教處網站(http://www.edu.tw/EDU_WEB/Web/BICER/index.php)[行政規則]下載。
修訂重點如下: 四、補助基準: (一)甲類申請案:由教育部專案評審小組進行複審,通過後依該年最高限額優予部分補助,並編列於下一會計年度補助概算。 (二)乙類申請案:依國際學術會議之研究領域、會議論文、主題、規模、講員學術地位、預期效益、與會國家數目與人數、主辦單位之聲望與以往執行成效及經費預算編列等,將會議分為A、B、C、D、E五級,除E級不予補助之外,各級會議均訂有補助上限,依申請案所屬等級及教育部經費預算可能支應之實際情形,核算部分補助數額。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資料: 1.申請補助表二份。 2.會議計畫書二份,內容包括會議目的、議程、論文摘要、主講員學經歷及最近著作目錄、經費預算、本次預定之與會人員名單、上一次會議出席人員名單及會議預期績效。 3.團體另須繳附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4.接受國際組織委託或與國外學校、文教學術團體聯合舉辦會議時,應檢附相關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期間: 1.甲類申請案應於會議舉行日期前一會計年度之2月1日前送達教育部,以利審查及概算編列,逾期不予受理。 <校內截止日:1月25日> 2.乙類申請案每年分二時段受理: (1)一般時段: ■第一期自4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受理當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辦理之國際會議。 ■第二期自10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受理次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之國際會議。 <校內截止日:第一期-4月25日、第二期-10月25日> (2)特別時段:每年自1月1日起至1月31日止(受理當年4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辦理之國際會議)及自7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受理當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辦理之國際會議)受理因特殊情況未能於一般時段提出之申請案,並應於會議日期前三個月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將視一般時段補助經費結餘,酌予補助,如預算用罄,即不予受理。 <校內截止日:會議日期前100天> (3)教育部得因特殊需要舉辦國際學術會議專案,適時發布或通知相關文教機構提出申請,在時效內完成審核。 (三)審查程序: 共分為預審、初審及複審,詳細內容請參考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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