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大型儀器設備管理辦法                 1995.09.07頒訂

2001.03.08修訂

壹、適用範圍

全額或部分校內經費所購置單價新台幣二佰萬元以上之設備。

貳、預算審查

1.            研究計畫設備,以向校外單位或長庚醫院申請為原則。

2.            申請者須就設備將來之使用及管理方式,提出規劃報告並檢附【教學、研究類設備增購需要性分析表】(如附表一)、規格說明書(如附表二)及儀器估價單送審。此外,依評審之需要,申請者尚須併附以下相關資料:

a.若設備作示範教學用,則併附教學計畫及教學進度表。

b.若設備作研究用,則併附研究或產學合作計畫。

c.若設備兼具教學與研究用途,則上述兩項資料均需併附送審。

3.            有安全因素考量(如高溫、高壓、高速回轉、高電壓、游離及非游離輻射、生物性及化學性危害物質之使用或產物等…)之儀器設備,申請者須再檢附相關安全防護措施報告及成本估價單,會環保暨安全衛生室評核通過後,再送審。

4.            審查時依儀器設備之需要性、共用性並參酌申請人以往之設備管理績效等,做為核准之參考要件,審查意見表如附表三。

5.            單價金額過高,必要時得召開特別審查會。

參、儀器設備之使用與管理

一.        設備負責人

1.依儀器設備使用性質及放置地點,設備之負責人應由下列原則產生:

a.教學或公共儀器室設備由各科(系、所)主任或該科(系、所)指定之教師負責。

b.個人研究室設備則由該研究室主持人負責。

2.設備負責人應負儀器之保管、維護及管理責任,並擬定使用原則及安全標準作業程序,經設施預算管理委員會檢討呈准後,開放本校與建教合作相關單位使用為原則;研究事務中心設備得依收費標準接受校外委託,但以校內使用為優先。

.使用規定

使用者應遵守各項設備之使用原則並確實填寫使用登記簿,使用後須保持儀器及周遭環境整潔,以利下一位使用。違規使用者,設備負責人得依規定糾正或停止其使用。

.設備損壞處理原則

1.使用設備若發生異常狀況,應立即停止操作並張掛停用標示,儘快通知設備負責人,必要時予以上鎖,以防止不知情的人繼續操作使用。設備故障,依規定之程序應先洽設備管理部門(如儀器處、工務課、資訊中心、管理課或工學院維修小組)請修,並通知研究事務中心。

2.若經鑑定係因使用不當等人為因素導致設備損壞,則依規定由使用者之研究室主持人負賠償責任,若為不明確原因或設備老舊等因素造成故障,將會請管理部門(儀器處、工務課、資訊中心、管理課或工學院維修小組)鑑定,決定是否更新或繼續維修,並由設施預算管理委員會協助評估處理。

.使用記錄

1.為維持設備正常運作,設備負責人應將使用時數統計後,每月五日前將上月份登記表(如附表四)送交研究事務中心彙總,以作為設備運用及下次請購時之參考。

2.貴重儀器設備之實驗結果得記載於實驗記錄簿以為申請專利之重要依據。

.研究事務中心負責彙總公佈校內貴重儀器設備明細,提供各研究室參考,以提昇設備動用率。

肆、本辦法經設施預算管理委員會檢討呈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