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學生學雜費全免優惠相關規定
一、入學通知前由各所先行審查,送教務處彙整呈准者,入學第一學年得免 繳學雜費。
二、入學後第二學年起,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兩週,由各所審查呈准者 ,該學年得繼續享有學雜費全免優惠。
三、學雜費全免優惠最多四年到博士四年級止。
四、上述一、二項呈准學生名單,由簽報部門備份二份,一份送學務處 ,將優惠全免學雜費金額,列計「博士生獎學金」;一份送會計室,登錄學生繳費檔及編製帳冊。
詳細獎學金實施辦法請詳附件
長庚大學博士班獎學金實施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