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

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

民國九十五學年度

及民國九十四學年度

 

 

 

 

 

 

 

 

 

 

 

 

 

 

 

 

 

學校地址: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9

學校電話:(03)211-8800


 

財務報表

 

目  錄

 

項          目

頁 次

一、  封面

1

二、  目錄

2

三、  會計師查核報告

3

四、  平衡表

4

五、  收支餘絀表

5

六、  現金流量表

6

七、  財務報表附註

 

()組織及沿革

7

()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7-10

()會計變動之理由及其影響

10

()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

10-15

()關係人交易

15-17

()重大承諾及或有事項

17

() 質押資產

17

() 期後事項

17

()其他

17

八、  財務報表附表

 

()現金收支概況表

18

()收入明細表

19

()支出明細表

20

九、  內部會計控制之查核報告

21

十、  會計師查核附表

22-30

 


 

 

 

 

會計師查核報告

 

長庚大學  公鑒︰

 

長庚大學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平衡表暨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五學年度)及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四學年度)之收支餘絀表及現金流量表,業經本會計師查核竣事。上開財務報表之編製係管理階層之責任,本會計師之責任則為根據查核結果對上開財務報表表示意見。

 

本會計師係依照教育部令頒會計師查核簽證專科以上私立學校財務報表應行注意事項暨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劃並執行查核工作,以合理確信財務報表有無重大不實表達。此項查核工作包括以抽查方式獲取財務報表所列金額及所揭露事項之查核證據、評估管理階層編製財務報表所採用之會計原則及所作之重大會計估計,暨評估財務報表整體之表達。本會計師相信此項查核工作可對所表示之意見提供合理之依據。

 

依本會計師之意見,第一段所述財務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係依照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足以允當表達長庚大學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及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之財務狀況暨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一日至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五學年度)及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至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四學年度)之收支餘絀及現金流量。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會計師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長庚大學

財務報表附註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及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金額除另予註明外,均以新台幣元為單位)

 

 

一、學校組織及設校目的

 

長庚大學(原名為財團法人私立長庚醫學暨工程學院)於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教育部許可設立,截至九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已登記財產基金總額為19,129,682,156元,其興學目的依法人登記證書所載:

 

1.培育國內各需要學科人才。

2.響應政府獎勵私人捐資興學之既定政策。

 

本校自八十六學年度起,更名為「長庚大學」,業經教育部86723(86)()字第86087690號函核准在案。

 

本校截至9673195731之教職員人數分別為749人及726人。

 

二、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1.  會計事務處理原則

 

本校會計事務依「私立學校法」、「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及「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處理,並採用權責發生基礎入帳。上項制度未規定之事項,則依中華民國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規定辦理。

 

2.  資產及負債分類標準

 

(1) 資產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列為流動資產;資產不屬於流動資產者為非流動資產:

 

A.  用途未受限制之現金或約當現金。

B.  為交易目的而持有,或短期間持有且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者。

C.  在學校營運週期之正常營運過程中,預期將變現,或備供出售或消耗者。

 

(2) 負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列為流動負債;負債不屬於流動負債者為非流動負債:

 

A.  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清償者。

B.     學校因營運而發生之債務,預期將於營運週期之正常營運過程中清償者。

 

3.  短期投資

 

商業本票係以購入成本為入帳基礎,出售時成本按個別認定法計算,買賣商業本票之利益,列於財務收入項下。

 

4.  材料及用品

 

係各種營建修繕用器材及理化實驗用等材料,依取得成本入帳,以加權平均法計算。

 

5.  長期投資

 

長期股權投資採成本法評價,其成本計算方法以加權平均法為原則。若市價低於成本時則以附註揭露之。

 

6.  特種基金

 

係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因契約、法令、外界捐贈或學校經一定程序撥充,以供特定目的使用並專戶存儲之基金。其相對科目為指定用途權益基金。

 

7.  固定資產

 

固定資產係以取得成本為入帳基礎。房屋建築及各項設備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不提列折舊,俟出售、毀損及廢棄時予以全數沖銷。修理及維護費於發生時列為當期費用,足以延長使用時期或增加價值之改良等支出則予以資本化。

 

8.  遞延費用

 

係申請台電增加契約容量及配管材料等線路補助費支出,具未來經濟效益,按五年平均攤銷。

 

9.  退休金計劃

 

本校奉教育部規定按私立學校法五十八條規定加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並經本校報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按學費百分之二範圍內連同董事匯集學校相對提撥百分之一經費,提繳「全國性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統籌管理與運用。

 

10.  權益基金及餘絀

 

(1) 指定用途權益基金係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一致規定」,因契約、法令、外界捐贈或學校經一定程序撥充,以供特定目的使用並專戶存儲之基金,其相對應科目為「特種基金」。

 

(2) 未指定用途權益基金係本校累積之賸餘或餘絀,未轉列指定用途權益基金或經填補者。

 

(3) 本校於辦理決算時,將各項收入及支出科目先行轉列「本期餘絀」,並於次年度結轉至「累積餘絀」。

 

(4) 依照「私立學校法」第38條規定,應於學校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檢同財產變更清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轉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將變更登記之差額由累積餘絀轉列未指定用途權益基金。

 

11.  收入及支出

 

收入及費用以權責發生時為入帳基礎,依「私立學校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按功能別及性質別歸類表達。

 

12.  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規定,教育、文教、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行政院頒佈「教育、文教、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用於與其所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經常性收入(往年度之結餘款不在當年度收入範圍內)百分之七十者,則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免徵所得稅,但如經主管機關核准保留供未來年度購置相關設備者得不受前開規定之限制。

 

 

13.  會計估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