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學相關措施

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助學補助措施及辦理事宜

一、        申請時間:即日起至9737,將申請表及相關資料送至學處申請

二、        申請資格:符合以下資格者,可提出申請

  1. 低收入戶
  2. 中低收入戶

請注意:本項申請時間已於96學年度上學期辦理查核完畢,核准同學於96學年度

        第二學期學雜費繳費單中扣除補助金額,請同學留意。

3.清寒優秀-家庭年收入114萬以下,且上學期學業成績75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以上。

4.重中度身心障礙人士暨人士子女,家境清寒者。

5.本校原住民學生,家境清寒者。

三、 檢附證件(如下列表)

編號

項目

應檢附證件及資料

人數

助學金額及相關說明

1

低收入戶助學金

社會局或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不限

每月5,000

學期住宿費全免

2

中低收入戶助學金-5

(教育部共同助學措施方案)

961031已辦理完畢

不限

(1)家庭年收入30萬以下,每學年補助33,000

(2)家庭年收入3040萬,每學年補助

25,000

(3)家庭年收入4050萬,每學年補助

20,000

(4)家庭年收入5060萬,每學年補助

15,000

(5)家庭年收入6070萬,每學年補助

10,000

依教育部查核結果,合格者直接於下學期(96-2)註冊繳費通知單上扣除助學額度。

3

清寒優秀學生助學金-

家庭年收入114萬以下

 

 

(1)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開立之最近年度全國全家各類所得總歸戶清單或本學期就學貸款證明

(2)上學期成績單

 

30

每學期5000

(學業成績75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以上未領有「學業成績優良獎學金者」始得申請)

4

清寒僑生助學金

就僑組統一辦理申請

依僑委會

核定

住宿費全免

5

清寒重中度身心障礙人士暨人士子女助學金

 

(1)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開立之最近年度全國全家各類所得總歸戶清單或本學期就學貸款證明

(2)殘障手冊影本

 

不限

給予弱勢學生且家計有困難者(家庭年收入114萬以下)生活補助

每學期10,000

6

清寒原住民助學金

 (1)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開立之最近年度全國全家各類所得總歸戶清單或本學期就學貸款證明

(2)戶口民簿影

不限

給予弱勢學生且家計有困難者(家庭年收入114萬以下)生活補助

每學期10,000

7

急難救助慰問金

依相關辦法辦理

不限

 

視學生需要發給5,000元至50,000元不等。

 

8

生活學習獎助金

學生自行持戶籍謄本及家庭年所得證明向各工讀需求單位提出申請

由各單位自行徵人

 

給予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予以獎助金,額度視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情形而定(約以5000元為原則)

 

9

工讀助學金

請自行向各工讀需求單位應徵

由各單位自行徵人

 

各單位依據核定之名額,自行公告徵求工讀生,以清寒學生優先。

 

四、       助學金申請作業流程

五、       上述各項助學金限申請一項(急難救助金、生活學習獎助金、工讀助學金除外),同學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洽詢 麥小姐,分機:5035

 

 

獎助學金實施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八日制定

長庚大學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訂

長庚大學九十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修訂

長庚大學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訂

長庚大學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九日修訂

長庚大學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鼓勵本校學生努力向學,獎勵成績優良學生及協助清寒優秀學生能順利完成學業,並使獎助學金實施作業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對象

本校學生。

第三條  管理部門

學生事務處。

第四條  獎助學金種類

校內獎助學金:

一、大學部學生學業成績優良獎學金。

二、清寒優秀學生助學金。

三、體育成績優良獎學金。

四、服務成績優良或特殊才藝獎學金。

五、學生工讀助學金。

六、碩士班學生學業成績優良獎學金。

校外獎助學金:

一、各類學生就學減免優待補助學金。

二、學生就學貸款。

三、研究生教學助教及研究助教助學金。

四、財團法人基金會、各縣市政府、同鄉會等或個人提供之獎助學金。

第五條  申請及審核作業規定

學生申請各類獎助學金,均須依學務處之公告及申請作業程序辦

理,經獎助學金審核小組或學務處審定通過並呈報學務長、校長核准後,始得核發。另獎助學金核發限制如下:

一、同時獲得校內「大學部學生學業成績優良獎學金」及「清寒優秀學生助學金」受獎資格者,僅能擇一領取。如選擇領取「清寒優秀學生助學金」者,其班級內原擬核發之學業成績優良獎學金名額因此出缺時,不予遞補。

二、校外 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 各機關、團體等獎助學金之領取,每學期每人最多以二種獎項為限。

獎助學金審核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校長室選派一人。

二、學務處:學務長、學務處秘書、生活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組組長共四人。

三、學生會會長一人。

獎助學金審核小組每學期定期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其職掌如下:

一、設修訂各類獎助學金之申請及審核實施作業要點。

二、審定校內各類獎助學金及校外 第四條第二款第三項 獎助學金

之受獎學生。

三、審定各部門工讀生及各系所研究生助教之分配名額。

四、監督各類獎助學金之管理及核發作業。

如遇第四條第二項第四款項校外提供獎助學金之各機關團體,要求另

組審查委員會辦理獎助學金之審定及核發時,應由學務處配合其規定

組織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