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教育學程中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日
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教育部台(90)師(2)字第90142420號函准於備查
| 第 一 條: | 本校為結合校內資源,整合科技專長,協助本校有志從事教育工作之學生完成師資培育之職前訓練,特依「師資培育法」第四條、「大學校院教育學程師資及設置標準」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之規定,設立「教育學程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
| 第 二 條: | 本校教育學程以培育中等學校特殊教育(身心障礙組)師資為主要目標。 |
| 第 三 條: | 本中心設組長一人,由校長聘請具有部定副教授資格以上之教師兼任,任期三年。另置專任教師及職員若干人,負責本校有關教育學程之行政及教學統籌等業務。 本中心得簽請校長商聘校內外學者、專家若干人擔任諮詢顧問,不定期舉行諮詢會議,由教育學程中心組長擔任主席,並得邀請本校相關行政人員列席與會。 本中心之任務為依據前條相關決議與法規、教育學程諮詢會議之決議,規劃開設教育課程,並推動本校教育學程之相關業務。 |
| 第 四 條: | 教育學程應置三名以上與任教學科專長相符之專任教師,專任教師名額中至少有四分之三以上具有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每增一班所需增加之教師人數依上列標準增置。 |
| 第 五 條: |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教育部相關法令及本校學則等規定辦理。 |
| 第 六 條: |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並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