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教室使用管理及清潔維護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九日經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 二月十八日經校長核定
| 第一條: | 目的 為有效使用教室,並養成本校學生「勤勞」「整齊」「清潔」「樸實」之生活美德,提供良好教學環境,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辦法所稱之教室包括全校之一般教室及各系所供學生使用之專業教室及PBL教室。 |
| 第三條: | 適用範圍 凡本校教室之使用、借用、教室內設備之保管、維護及教室之清潔維護等事項皆適用本辦法。 |
| 第四條: | 管理部門 總務處為教室之管理部門(PBL教室管理部門為教務處),負責教室內資產設備之保管及故障之反應;工務課(營繕組)負責設備之維修;教室使用班級負責使用教室之清潔及維護(PBL教室清潔則由總務處定期安排清掃);學務處負責協調導師督促學生清掃教室;教務處負責教室之分配運用。 |
| 第五條: | 上課教室安排 每學期開學前各系所排定課表並送教務處後,教務處課務組統一編排各班級各節課上課使用之教室,編妥後將各節課使用教室之編號填入『上課時間表』內並公佈週知。按課表排定時間、地點上課之班級即可逕行使用安排之教室而不需辦理借用手續。未依課表排定之教師、時間、地點上課時,需由上課老師依「教師調課申請作業須知」申請調課。「教師調課申請作業規定」另訂之。 |
| 第六條: | 教室之借用
除按課表時間上課使用教室不需借用外,全校教職員生非因下列事項不得申請借用教室: 一、因調課或其他原因無法按課表原排訂教師、時段或地點授課。 二、課外輔導或課外補課。 三、特別演講。 四、社團活動。 五、各類會議。 六、其他因公需要。 |
| 第七條: | 教室借用手續 辦理教室借用,除第六條第一款需填報「教師調課申請單」外,均需填寫「教室借用申請單」,經班導師或系所主任核簽(如為學生社團借用,需另附經課外活動組核准之活動申請表),送教務處課務組處理。 |
| 第八條: | 教室使用順序 一、教室使用順序以正式上課為最優先,借用以上課為優先,但若先借用者已公佈使用地點無法變更時除外;借用之教室若有衝堂或不適用情形,借用人應反應課務組處理。 二、除清潔、整理、維修設備等需要可短暫進入教室外,若未經申請借用而擅自進入使用教室者,經察覺被告知後,需立即撤離教室,否則提報學務處議處。 |
| 第九條: | 校外機構借用教室 一、台塑關係企業之各單位因公需借用本校教室時,得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借用。 二、外校或機關團體需借用本校教室時,應由申請借用之學校或機關團體出具公文,經本校教務長核准後,由課務組辦理借用,本校並得向借用機構酌收維護費用。 |
| 第十條: | 教室使用
二、教室使用前,若發覺室內不潔、講台、桌椅及擺設等置放凌亂、設備毀損等異常,使用者應即向總務處反應(PBL教室向教務處反應),總務處或教務處應追究前使用者之責任。使用人如未反應時責任由使用人負責。 三、教室使用後,如有搬動教室內講台、桌椅及擺設等,使用人需負責恢復原狀;教室內各項設備若有損壞時,使用人應反應總務處或教務處處理。若設備係因不正當使用致毀損時,總務處除追究使用者責任外,並要求使用者依價賠償。 四、使用PBL教室前至教務處教具室借用鑰匙開啟,教具室人員依班級上課時間表或教室借用申請單查核上課教室無誤後,依教具借用程序輸入電腦。使用完畢後,將教具歸位、電源關閉,鎖上門鎖,將鑰匙歸還至教具室,由教具室人員於電腦上銷案。 |
| 第十一條: | 教室清潔負責班級之安排 教務處於開學前依課表安排教室清潔負責班級,其安排原則為每班負責一間教室,並以在學期中使用該教室最多之班級為負責班級。教室清潔負責班級之名單除公告外,並分送各班導師知悉。 |
| 第十二條: | 教室清潔重點: 一、黑板擦拭及板擦、板槽粉筆灰、板擦機清理。 二、講桌及學生桌椅清理、排列整齊。 三、學生桌椅置物屜垃圾清理。 四、地板清掃。 五、清潔櫃及清掃工具整理。 六、教室內垃圾清除。 七、佈告欄、牆面清潔。 八、其他有礙整潔者。 |
| 第十三條: | 教室清潔評核: 一、評核部門:為落實教室之清潔維護作業,由教務處、
學務處、總務處三處負責評核作業(如附表);每週實施檢查二次。 二、評核成績計算:依前述之清潔重點,分優、良、可、尚可、待改進五級,分別給予5至1分之評分;各評核項目之基本分數為3,優者可加至5分,而較差者則予以減分,最低者為1分。教室桌椅數超過100張者其總成績再乘係數1.05。 |
| 第十四條: | 評核結果公告 一、每次實施教室清潔評核後,各評核部門之專人應於每週一上午10時前將前一週之評核分數送達校長室,由校長室進行彙整作業;校長室彙整後,依三評核區域個別排名,並列出優良班級前三名及較差之末三名班級,於週一下午四時前交由學務處公告。 二、學務處接到評核表後,除公告外並將評核成績較差之末三名之班級通知該班導師,以督促學生改進。 三、校長室應於每月五日前彙整上月全校各教室之清潔總平均成績呈核後公告,前三名之優良班級依規定予以
獎勵,較差之末三名班及則由學務處轉請該班導師加強輔導,若較差之末三個班級且總平均分數在12分以下者、由校長室彙集評核意見填入『教室清潔改善提案表』後,送學務處,轉送該班導師說明並擬訂改善對策呈報。 |
| 第十五條: | 獎懲方式: 一、為使本校學生確實做好教室之清潔維護作業,除由授課教師於每節課嚴格要求學生勿攜帶食物、飲料進教室飲用,如經察覺有上述情形,授課教師列入考核,另各班導師需負督導之責(學生實驗室則由科助教與負責班級導師負責督導),確實督促該班學生就負責教室區域整理、清潔,一方面養成學生勤勞,整潔之良好生活習慣,另一方面亦可使本校學生能擁有整潔之學習環境。 二、為獎勵教室清潔實施成效良好之班級,每月清潔總平均成績取前三名,並發給負責班級三千、二千、一千元之教室清潔獎勵金,該班導師則加發三至一小時導師津貼。若整個學期每月皆得到第一名者,則於學期結束時發給負責班級五千元特別獎勵金,該班導師於每學期結束時加發三小時導師津貼。反之,每月較差之末三名班級,則通知負責班級導師加強輔導學生,若較差之末三名班及且總平均分數在12分以下者,該班導師需填報『教室清潔檢查改善提案表』並擬訂改善對策。 三、上述教室清潔獎勵金若係合班負責教室,則由合班班級均分。 四、本獎懲方式每學期結算,不累計至下學期。 |
| 第十六條: | 本辦法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