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請調課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經校長核定
| 第一條: | 為使本校教師所教授課程之上課時間、上課地點或上課教師調整時(以下簡稱調課)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規定。 |
第二條: |
教師申請調課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對調上課時間。 二、病假。 三、出國。 四、參加主管機關會議。 |
| 第三條: | 教師申請調課需填寫「教師調課申請表」(如附表一),並檢具證明文件,經課程負責人及授課系(所)、中心主任同意,送課務組核查上課教室確無衝堂後,於上課三日(含)前(扣除假日後)由授課系(所)通知學生。
課程若於預選後需更改全學期上課時間,課程負責人另需協調已選課同學同意後,至遲於開學前三天(含)將簽准之「教師調課申請單」送教務處,逾期不得再要求更改。 |
第四條: |
凡未經呈准自行調課(含未提出申請者)得由課務組(或學生)填報「教師上課異常提報表」(如附表二),送原授課教師說明及擬補救辦法,呈報課程負責人、系(所)主任、院長及教務長後,除送課務組存查外,並送人事室列入教師升等有關教學審查之參考。 |
| 第五條: | 本作業規定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