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教務處出版組文件印製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日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有效處理並使本校各部門委託教務處出版組文件印製事務有所
    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務處出版組接受委託印製之文件包括試卷、各種教學或行政資
    料及需大量印製之對外公告文件等,但供學生使用之講義、授課
    綱要等不接受印製。限於設備,僅能處理單色及一般紙之文件印
    製,印製最大尺寸為A3規格,非單色及超出A3規格之文件,
    委託部門需自行托外印製,印紙如有特殊之顏色、規格需求,需
    由委託部門自行準備。


第三條:除試卷或需保密性文件外,凡文件每頁印製數量在三十張以下者
    ,教務處出版組不接受印製,各部門應直接以複印處理,以簡化
    流程,爭取時效,並節省成本。


第四條:各部門委託教務處出版組印製文件時,需填寫「文件印製委託單」
    ,詳列印製規格、數量等,資料印製張數在五千張以下者,由科
    系主管簽核(課程得由課程負責教師);五千至二萬張由院長級
    主管簽核;逾二萬張則須報請校長批示。原稿連同「文件印製委
    託單」一併送達教務處出版組,經檢視原稿及列印內容合乎需求
    後,收件登錄。


第五條:印製試卷時,出題老師需填寫「試卷印製委託單」詳列印製規格
    、數量及考試時間、監考教師等,自行核簽後,連同密封原稿面
    交教務處出版組經辦人,經辦人收妥密封原稿後,收件登錄。


第六條:作業時間:
    一、平常時間:稿件十張以下,印製數量五百張以下以上午送件
      下午取件,下午送件隔日取件為原則。
    二、每學期第一、二週及期中考、期中考前一週:以送件後三天
      取件為原則。
    三、期末考及期末考前一週:以送件後七天取件為原則。


第七條:文件印製完成後,教務處出版組經辦人員應即將印製該批文件所
    使用之耗材及紙張等記錄於「印製委託單」上,屬試卷或需保密
    性文件,並需即加以密封後放置保險櫃內保管。


第八條:一般文件可由委託單位派員領取,試卷需由監考老師親自領取。
    取件時均需於「印製委託單」上簽收。


第九條:每月底教務處出版組經辦人員需統計該月份受理各部門委託印製
    之「文件印製委託單」及「試卷印製委託單」之件數、印製數量
    及耗用紙張等,填入「文件印製月報表」呈教務長核閱,以瞭解
    各部門文件印製情形,並據以請購補充耗材及紙張。


第十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