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教具管理、借用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日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目的
    為配合教學需要,並使本校各部門對於輔助、配合及支援教學所
    需用之教學設備、器材(以下統稱教具)之申購、使用管理及借
    用等作業之執行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義
    所謂教具係指課本、講義、教材以外,輔助、配合及支援教學所
    使用之各類設備、器材,如:視聽設備、掛圖、模型皆屬之。


第三條:適用範圍
    凡本校各系所需使用之教具,其申購、管理、借用及教務處教具
    室共用教具之申購、配置、管理、借用等事宜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教具之分類
    教具按管理部門之不同區分為:
    一、共用性教具:由教務處統籌購置,存放於教務處教具室,提
      供全校各部門借用,其設備管理部門為教務處出版組。
    二、自用性教具:由各部門自行提出申購,由各部門自行決定教
      具之存放地點,其財產保管及設備管理部門為各部門。


第五條:教具歸類原則
    一、凡教具於教師教學、上課時經常使用,但該教具容易搬移,
      可由各教師輪替使用且其價格昂貴者,以列為共用性教具為
      原則。
    二、凡教具屬特定系所專用,固定課程教學、上課時才需要使用
      ,或搬動易損壞以固定安置較妥或需專業部門管理者,以列
      為自用性教具為原則。


第六條:教具之申購
    一、各系、所、中心、室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就下學期
      授課及學生實習、實驗等所需增購之教具,以「教具申購報
      告表」彙總提出申購,報告中應具體填報開課班級數、學生
      人數、課程摘要及擬申購教具之總金額等,並將申購教具之
      明細、數量、規格等填入「請購彙總表」、設備類教具並需
      另填報「教學、研究類設備增購需要性分析表」做為附件併
      呈。各系、所、中心、室提出之教具申購報告經部門主管核
      簽後,送教務處。
    二、各系、所、中心、室除因新開課程或新聘教師等原因,無法
      於上述規定期限內提出教具申購,得另提「教具申購報告表」
      補件辦理申購外,凡提出之「教具申購報告表」已逾集中處
      理期限,或學期中零星提出之教具申購案件,教務處得將該
      案併入下一梯次集中處理。


第七條:申購審查
    一、教務處對各系、所、中心、室提出之「教具申購報告表」及
      「請購彙總表」等依檢附之資料進行審查,並於審定後將各
      系所之教具申購報告表轉呈校長核准。
    二、各系、所、中心、室提出教具『請購單』時,需檢附校長核
      准之報告表影本。


第八條:自用性教具管理
    各系、所、中心、室對取得之自用性教具均應按設備別安排人員
    負責維護及管理,並視需要建立使用方法標示及操作說明等,以
    維持教具堪用。


第九條:教具借用
    為提高教學成效,各系所之自用性教具應以開放提供其他系所需
    要時借用為原則,惟其教具開放其他系所借用及管理方式由各系
    所自訂。


第十條:教具室之組織執掌
    教具室隸屬教務處出版組,負責教具室教具之配置數量檢討、申
    購、財產管理、使用方法標示、說明、耗材準備、管制及提供借
    用等事務。


第十一條:教具數量之配置
     教具室公用教具之配置數量以能滿足學生上課時之最大借用量
     為原則。教具室應例行將各類教具被借用之次數、時段及無法
     提供借用之次數、時段等加以統計,作為教具配置之參考。


第十二條:教具之申購
     一、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教具室應考慮學生成長因素,並
       依以往教具借用紀錄及教具損壞情況,擬訂下學期需新增
       購教具之數量,並以「教具申購報告表」彙總提出申購,
       「教具申購報告表」中應具體說明學生成長狀況、擬增申
       購教具借用率、損壞數量及擬申購教具之總金額等,並將
       申購教具之明細、數量、規格等填入「請購彙總表」、設
       備類教具並需另填報「教學、研究類設備增購需要性分析
       表」做為附件併呈。教具室提出之「教具申購報告表」經
       教務長核簽後,呈校長核准。
     二、教具室提出教具『請購單』時,需檢附校長核准之申購報
       告表影本。


第十三條:教具借用核決權限
     一、各部門因教學、教材製作、社團、課外活動等需要,需向
       教務處教具室借用教具時,得由學生(班級幹部或值日生)
       或教職員向教務處教具室辦理借用手續,教具借用申請之
       核決權限如下:
       (一)教學用:
          單日借用免呈核。
          多日(十日以內)借用,由任課教師核准。
          長期(十日至一個月)借用,經任課教師簽認後,
          由科系主任核准。
          借期一個月以上至一學期,由教務長核准。
       (二)學生其他活動用:
          單日及多日借用,由課外活動指導教師核准。
          長期借用,經課外活動指導教師簽認後,由學務長
          核准。
          借期一個月以上至一學期,由教務長核准。
       (三)教職員借用:
          單日及多日借用免呈核。
          長期借用,由科、系、所主管或處、室主管核准。
          借期一個月以上至一學期,由教務長核准。
     二、教具借用需要教師或主管核決者,借用人需填寫『教具借
       用申請單』送請核決。


第十四條:借用優先順序
     一、若教具室未出借之教具數量不足,而無法滿足借用需求時
       ,其借用優先順序以供學生上課借用為最優先,單日借用
       較多日、多日借用較長期借用優先。
     二、若教具出借數量不足將影響教學時,教具室人員應向目前
       已借用教具之部門查詢,若該部門已不必使用或有空出時
       段時,教具室得要求借用部門提前歸還或先轉借教學急需
       使用之部門。若仍無法滿足借用需求時,教具室人員再由
       電腦之教具明細檔中尋找是否有可借用者。
     三、教具室需將數量不足無法出借之教具名稱、擬借用時段等
       資料登錄,作為爾後是否需添購教具之參考。


第十五條:教具借用手續
     一、借用教具時,借用人需出示學生證或職員證,需要教師或
       主管借用核決者依規定需檢具『教具借用申請單』,經教
       具室人員檢視同意後,於電腦刷卡輸入借用人資料。
     二、教具室人員於借用人輸入身份資料後,在電腦輸入出借教
       具之財產編號,並視借期更正預定歸還日期後,將借用人
       檢附之『教具借用單』留存。
     三、教具室之公用教具,借期至多以一學期為限,如借用部門
       需更長期借用,應考慮以部門自行購置為原則。


第十六條:教具借用異常處理
     借用人對於借用之教具應負妥善保管、使用之責,如有屬消耗
     品損壞或異常事項,借用人應即反應教具室處理或更換新品。
     如有設備損壞或遺失,借用人應即反應教具室,由教具室派員
     判定責任歸屬,如因不當使用致損壞或遺失者,借用人應依本
     校「損毀公物賠償要點」之規定辦理賠償


第十七條:教具歸還
     一、教具使用完畢,借用人應儘速歸還教具室。單日借用以當
       日歸還為原則,當日最後一堂或晚上使用者可允許隔日歸
       還,但需先向教具室聲明為隔日歸還,且借用人應負保管
       全責。
     二、教具歸還時,教具室人員檢視教具確認無不正常之損壞後
       ,歸還者以學生證或職員證刷卡輸入電腦沖銷借出紀錄並
       記錄歸還者資料後,完成歸還手續。


第十八條:教具歸還逾期處理
     一、教具借用後應在借用期限內歸還,若借期屆滿而仍須借用
       教具時,借用人應至教具室重新辦理借用。
     二、教具借用逾期歸還時,由電腦每日列印部門別之『教具借
       用逾期跟催表』,借用人為學生時通知其導師、借用人為
       教職員時通知部門主管。若跟催次數超過三次而借用人仍
       未回應時,教具室得將該員移請學務處或人評會、教評會
       議處,並停止其借用權利。


第十九條:異常處理
     教具歸還後,經教具室整理後發覺有因不當使用致損壞時,借
     用人又未反應,教具室需提出異常報告,追究借用人之責任,
     並要求賠償。


第二十條:教具之盤點
     一、教務處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對教具室內所有教具進行盤點
       ,盤點前應將所有出借教具收回。
     二、教具盤點後,對遺失及損壞之教具應依「固定資產管理辦
       法」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校分部及臨床教學區之教具管理
      校分部及臨床教學區之所有教具,其申購、配置、管理及借
      用方式由校分部及臨床教學區人員負責,其作業方式並比照
      自用性教具。


第二十二條:附則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及其
      他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實施與修改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