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碩士在職專班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校九十年十二月行政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目的
為配合教育部回流教育政策,建立多元彈性高等教育體系,強化在職進修功能,建構終生學習社會,本校特成立碩士在職進修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以提供在職人員進修之管道,並訂定本辦法以為依循。 |
| 第二條: | 修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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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修業期限
本專班學生修業期限為一至四年,若因未修滿應修科目、畢業學分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修業期限應明訂於招生簡章。 |
| 第四條: | 上課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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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條: | 開課選課
本專班課程規畫應朝結合理論與實務,提供專業領域在職人士進修為原則,必修課程不得與研究所一般班併班上課,以維持課程品質。 本專班學生得選修研究所一般班選修課程,選課依本校「學生選課實施辦法辦理」。 |
| 第六條: | 註冊費
在學期間前三年,原則上依所屬系所碩士班一般生學雜費(非公立收費標準)並另加20%收費,第四年起按校定一般學分費收費。 各專班擬收取註冊費較前項標準為高者,得採收學雜費及學分費方式,即在學期間前三年依所屬系所碩士班一般生學雜費(非公立收費標準)收費外,另自訂學分費收費,第四年起按其自訂學分費收費。 除論文外修畢應修學分者,以收論文學分費為原則。 註冊費收費方式應明訂於招生簡章。 |
| 第七條: | 收支分配原則
各專班註冊收入總額扣除鐘點費、論文指導費、專班主任費、專班助理費、使用教室之設施管理費、水電及維護費等後,餘額在壹百萬元內則三分之一歸入學校,三分之二歸入系所,超過壹百萬元的部分三分之二歸入學校,三分之一歸入系所,由會計室設定專戶予以管制,該專戶用於支付專班研究生論文耗材費、專班講義費、專班耗用器材費、與專班開班相關費用及所屬研究所行政、教學、研究支出,各學期收支餘額短絀時應自本專戶扣抵,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
| 第八條: | 鐘點費、論文指導費
授課鐘點費原則上依教師職級之夜間部鐘點費二倍核發,其授課時數不列入教師授課基本時數及超授時數計算。 註冊費採學雜費及學分費收費者,得調高授課鐘點費,核給金額由各專班決定,但以不超過每小時三千元為原則,講師每小時鐘點費仍以其職級夜間部鐘點費二倍核發。 本專班選修課程與研究所一般班併班上課時,開課鐘點費比照一般課程鐘點費計算。 指導教授論文指導費原則上比照研究所一般班計算方式,若需調高給付,核給金額由各專班決定。 註冊費收費方式、加收學雜費處理原則、鐘點費及論文指導費核給金額由各專班以專案呈報,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
| 第九條: | 專班主任
本專班主任得由系所主管以外之助理教授以上(含)教師擔任,負責專班教學品質提昇、課程安排、學生輔導、專班行政業務等之規畫、督導、協調。 專班主任得支領主管工作費,由專班經費支付。 專班主任之人選及核給金額由各系所專案呈校長核定。 |
| 第十條: | 專班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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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條: | 學生身分
本專班之學生身份不得轉變為一般碩士生。 |
| 第十二條: | 教師員額
本專班之教師,原則上由本校教師支援,不另增加專任教師員額。 本校專任教師每學期基本授課時數不足者,不得於本專班開班授課,但經教務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
| 第十三條: | 權利事項
本專班學生除不得申請獎助學金外,均比照本校一般研究生使用校園各種資源。 |
| 第十四條: | 自評辦學績效
各專班需每年自行檢討並呈報辦學績效,呈報項目包含專班每年學生錄取率、正取生報到率、學生成績、學習態度、專班收支情形(由會計室提供)等項,成效不佳者得予停辦。 |
| 第十五條: |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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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條: |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