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碩士在職專班作業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本校九十年十二月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配合教育部回流教育政策,建立多元彈性高等教育體系,強化在職進修功能,建構終生學習社會,本校特成立碩士在職進修專班(以下簡稱本專班),以提供在職人員進修之管道,並訂定本辦法以為依循

第二條: 修業要點

為確保教學品質,各專班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訂定修業要點,包括修業期限、上課時間、應修學分數、課程要求、學分抵免、畢業條件、論文指導等,呈報所屬學院院課程委員會通過後,送全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核備。

第三條: 修業期限

本專班學生修業期限為一至四年,若因未修滿應修科目、畢業學分或未完成學位論文者,得向教務處申請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修業期限應明訂於招生簡章

第四條: 上課時間

本專班學生之上課時間以夜間、假日為原則,除依第二條外另需調整者應報教務長核准。

第五條: 開課選課

本專班課程規畫應朝結合理論與實務,提供專業領域在職人士進修為原則,必修課程不得與研究所一般班併班上課,以維持課程品質。

本專班學生得選修研究所一般班選修課程,選課依本校「學生選課實施辦法辦理」。

第六條: 註冊費

在學期間前三年,原則上依所屬系所碩士班一般生學雜費(非公立收費標準)並另加20%收費,第四年起按校定一般學分費收費。

各專班擬收取註冊費較前項標準為高者,得採收學雜費及學分費方式,即在學期間前三年依所屬系所碩士班一般生學雜費(非公立收費標準)收費外,另自訂學分費收費,第四年起按其自訂學分費收費。

除論文外修畢修學分者,以收論文學分費為原則。

註冊費收費方應明訂於招生簡章。

第七條: 收支分配原則

各專班註冊收入總額扣除鐘點費、論文指導費、專班主任費、專班助理費、使用教室之設施管理費、水電及維護費等後,餘額在壹百萬元內則三分之一歸入學校,三分之二歸入系所,超過壹百萬元的部分三分之二歸入學校,三分之一歸入系所,由會計室設定專戶予以管制,該專戶用於支付專班研究生論文耗材費、專班講義費、專班耗用器材費、與專班開班相關費用及所屬研究所行政、教學、研究支出,各學期收支餘額短絀時應自本專戶扣抵,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第八條: 鐘點費、論文指導費

授課鐘點費原則上依教師職級之夜間部鐘點費二倍核發,其授課時數不列入教師授課基本時數及超授時數計算。

註冊費採學雜費及學分費收費者,得調高授課鐘點費,核給金額由各專班決定,但以不超過每小時三千元為原則,講師每小時鐘點費仍以其職級夜間部鐘點費二倍核發

本專班選修課程與研究所一般班併班上課時,開課鐘點費比照一般課程點費計算。

指導教授文指導費原則上比照研究所一般班計算方式,若需調高給付,核給金額由各專班決定。

註冊費收方式、加收學雜費處理原則、鐘點費及論文指導費核給金額由各專班以專案呈報,經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九條: 專班主任

本專班主任得由系所主管以外之助理教授以上(含)教師擔任,負責專班教學品質提昇、課程安排、學生輔導、專班行政業務等之規畫、督導、協調。

專班主任得支領主管工作費,由專班經費支付。

專班主任之人選及核給金額由各系所專案呈校長核定。

第十條: 專班助理

本專班之助理,由各開班系所行政助理支援或另聘工讀生,用人費用支付原則為下班時間出勤才給付津貼,上班時間不另給付津貼,費用由各專班經費支付,核給金額由各專班決定

第十一條: 學生身分

本專班之學生身份不得轉變為一般碩士生。

第十二條: 教師員額

本專班之教師,原則上由本校教師支援,不另增加專任教師員額。

本校專任教師每學期基本授課時數不足者,不得於本專班開班授課,但經教務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三條: 權利事項

本專班學生除不得申請獎助學金外,均比照本校一般研究生使用校園各種資源。

第十四條: 自評辦學績效

各專班需每年自行檢討並呈報辦學績效,呈報項目包含專班每年學生錄取率、正取生報到率、學生成績、學習態度、專班收支情形(由會計室提供)等項,成效不佳者得予停辦。

第十五條: 附則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教育部及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報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