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碩、博士學位考試實施辦法

880709教育部台(八八)高(二)字第八八0七八四0五號函核定

                                                                 891116教育部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一四六一三四號函核定

910103教育部台(九0)高(二)字第九0一八七三四0號函核定

910708教育部台(九一)高(二)字第九一一00五五六號函核定

921202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176855號函備

第一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五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八條、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研究生符合左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學位考試:

一、碩士學位考試:

(一)修業一學期

(二)至少修滿二十四學分並修畢各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論文學分另計。

(三)已完成論文初稿

(四)提出指導教授同意函。

藝術類或應用科類研究所碩士班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

是否屬藝術類,應用科技類研究所,應由各該研究所提報教務會議認定。

二、博士學位考試:

(一)修業逾三學期。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在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在博士班修業滿二年以上。

(二)至少修滿十八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連同碩士班至少修滿三十學分並修畢各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論文學分另計。

(三)已完成論文初稿。

(四)提出指導教授同意函。

(五)經資格考核及格者(資格考核由各研究所自行訂定)。

第三條 研究生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應依照各所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並備妥各所規定之各項文件,經指導教授及所屬研究所所長同意後辦理。
第四條 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左列規定組織之: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含校外委員),博士學位考試委員五至九人(含校外委員),其中校外委員名額由各所訂定。考試委員由校長依據各所推薦名單遴聘,並由所長指定一人為召集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但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

(二)擔任中央究院院士或現(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款第三目、第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三、博士學位考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教資格者。

(二)擔任央研究院院士或現(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三)曾任副教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五)屬於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款第三目至五目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 (所) 務會議訂定之。

四、本校兼任教師得為校外委員。

第五條 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應檢具繕印之學位論文初稿與摘要(繳交實際需要之份數),送請所屬研究所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

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得舉行筆試或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

二、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 (含) 以上委員或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一 (含) 以上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

三、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但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始得舉行。

四、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評定以一次為限;考試委員未評定成績者,該考試委員以視同未出席委員會方式處理。

五、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修業期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以後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六、碩士、博士學位論文之評分標準,由各系所訂定;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確定者,學位考試成績以不及格論。

七、學位論文(含摘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如經教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得以外文撰寫。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第六條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由各所訂定,惟至遲應於學期結束(第一學期為一月三十一日、第二學期為七月三十一日)前。學位考試須在規定修業期限內舉行,得於資格考核同一學期內舉行。
第七條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學生個人因素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第八條

各研究所應於學位考試舉行後,將學位考試成績至遲於學期結束前送達教務處登錄。研究生應於規定之期限內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並同時完成離校手續,其期限第一學期為二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八月十五日。

未依前項期限繳交學位考試成績、論文或辦理離校手續且未達修業最高年限者,該次學位考試之舉行不予計算,次學期仍應註冊並重新申請學位考試。

至修業最高年限屆滿時仍未繳學位考試成績、論文或未辦離校手續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第九條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於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十條 已取得碩、博士學位者,如發現論文、創作或技術報告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應予以撤銷畢業資格,並追繳其學位證書。

論文指導老師及參與學位考試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

論文指導老師及口試委員如具利害關係者應迴避之,其原則及事由如下:

(一)自行迴避原

1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2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申請迴避原則:

1有前述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2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並報請教育部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