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校為辦理各項招生,依據大學法第廿二條、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十八條之規定,設立各種招生考試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招生委
員會)。
第二條:本校各招生委員會均設置委員若干人,由校長、教務長、各招生
學院院長及系所主管若干人組成之。
第三條:本校各種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均由校長擔任,主持會務並綜理招
生之一切事務;本會副主任委員由教務長擔任,協助主任委員處
理會務,並於必要時代理主任委員。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務處
人員兼任,負責招生委員會議之事務,並依本會之決議協調及跟
催各相關部門執行有關招生工作。
第四條:本校有關招生之事宜由各系所提報教務處,並由教務處彙總提報
教務會議,需提報教務會議之招生相關事宜如下:
一、各系、所招收新生名額。
二、與招生有關之各類規章。
三、有關招生之研究改進事宜。
第五條:招生委員會之執掌如下:
一、審核招生簡章及試務工作行事曆並負責執行。
二、協調招生考試之試務、命題、印題、閱卷、核計、總務、會
計、資訊等相關工作。
三、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及錄取等相關事項並公告錄取名單。
四、督導招生工作,裁決招生爭端及違規事項等。
五、訂定招生考試之經常工作費及各項試務工作酬勞金等。
六、其他招生工作相關事項。
第六條:本校招生委員會依據招生工作進度,視需要召開會議,並得邀請
招生考試之各任務編組之負責人列席。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半數
(含)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含)以上通過方
式議決。
第七條:各招生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立試務、命題
、印題、閱卷、核計、總務、會計、資訊等各組,各組得視需要
設組長及幹事,由各負責支援部門推派,經招生委員會同意後任
命之。
第八條:各工作小組職掌及負責部門:
一、試務組由教務處負責,各招生系所配合支援,職掌如下:
招生簡章及招生有關章則之擬訂。
(一)招生公告及報名事項。
(二)答案卷之印製、編號、彌封及保管。
(三)洽借試場及試務中心事宜。
(四)試場座位安排。
(五)洽請主、監試人員。
(六)考試當天試務相關事宜。
(七)各科成績之登錄及複查、考生成績單之核對及寄發。
(八)錄取學生之報名表核對及編造錄取學生名冊。
(九)錄取學生之放榜事宜。
(十)招生考試結束後各項資料檔案之整理。
(十一)其他有關試務事項。
二、命題組由各招生系所負責,教務處居間協調,職掌如下:
(一)各科命題標準之擬訂。
(二)各科命題人員之聘請。
(三)各科命題工作之聯絡。
(四)訂定製作各科試題之標準答案。
(五)其他有關命題事項。
三、印題組由教務處出版組負責,職掌如下:
(一)試題之印刷。
(二)各試場試題、試卷數量之分配。
(三)試題之保管。
(四)其他有關印題事項。
四、閱卷組由各招生系所負責,教務處居間協調,職掌如下:
(一)聘請各科試卷評閱委員。
(二)閱卷評分標準之擬訂。
(三)試卷之接收清點及保管。
(四)試卷之評閱、計分、統計及核對。
(五)其他有關閱卷事項。
五、核計組由教務處負責,各招生系所配合支援,職掌如下:
(一)各科試卷計分統計登錄之複核。
(二)各科試卷評閱後分數之複核。
(三)其他有關核計事項。
六、總務組由總務處負責,職掌如下:
(一)招生簡章發售。
(二)招生現金收支及保管。
(三)開會場所、試場、闈場、閱卷及其他試務場地之布置及茶
水、餐點準備。
(四)水、電、空調之供應及修繕事項。
(五)招生考試各項物品購置及搬運協助。
(六)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七、會計組由會計處負責,職掌如下:
(一)招生經費之概算及結算。
(二)招生收支登帳。
(三)招生憑證整理與保管。
(四)審核招生經費收支帳目及憑證。
(五)其他有關會計及經費稽核事項。
八、資訊組由資訊中心負責,職掌如下:
(一)招生工作電腦化作業之程式開發、系統測試與維護等。
(二)招生考試之相關資訊上網路。
(三)電腦及其各項附屬設備規劃及購備。
(四)考生之電腦答案卡之設計及購備。
(五)招生考試電腦閱卷資料處理。
(六)其他有關資訊處理作業事項。
第九條:本章程適用於本校各項招生考試。
第十條:本章程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