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上課時段及教室安排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九十學年六月份行政主管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為提高學生學習效果,增加學生選課時段,及充分運用學校教學資源,特訂定此辦法。 |
| 第二條: | 各系所課程時段的安排,應於每位教師的授課時段與各班課程時段平均分佈於週一至週五為原則。 |
| 第三條: | 各班級必修課程時段,應輪流安排於週一上午與週五下午。 |
| 第四條: | 若有班級必修課程表未依上述規定安排時段,則課務組得呈報教務長,經教務長核准後,調動該課程之上課時段。 |
| 第五條: | 大學部全校通識課程及自然基礎課程,經通識中心課程委員會通過後,由通識中心統一排課。 |
| 第六條: | 資訊領域課程由資訊中心,配合全校通識課程及自然基礎課程時段與電腦教室之使用需求,編排課程時段。 |
| 第七條: | 各科系所依課程委員會通過之開課資料,並配合全校通識課程及自然基礎課程時段,由各科系所統籌安排專業課程時段,教師應配合此項課程時段之安排。 |
| 第八條: | 各科系所應依下列原則安排專業必修課程時段。 (一)大學部一年級課程避免安排在『全校通識核心課程時段』及『全校通識選修課程』時段。 (二)大學部二年級以上課程避免安排在『全校通識選修課程』時段。 |
| 第九條: |
各課程時段編排公佈後,即不得任何異動,若因故必須異動者,需經課務組核准後始得異動。 |
| 第十條: | 一般課程所使用之教室由教務處利用電腦統一編排。 |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行政主管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