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學生校外活動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使本校各項校外活動申請作業有所遵循,並確保學生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校學生參加各項校外教學、實習、參觀或社團活動、體育競賽等於活動過程中有危險之虞者。

第三條: 申請程序

前應填寫「校外活動計畫表」(分為教學類,表號B01801;非教學類,表號B01802),活動負責人(教學類為課程負責人,非教學類為社團活動負責人或體育競賽領隊)應依下列程序申請:

一、完成校外活動之提案、開會記錄(含活動流程及安全應注意事項)、名冊編造。

二、將「校外活動計畫表」連同上列表件呈核。教學類需送參與活動學生之導師、系所主任會簽,呈教務長、校長核准;非教學類需送課外活動組組長或體育組組長會簽,呈學務長、校長核准。

三、應於活動前取得參與活動學生之「家長通知書」(表號B01803),並辦理團體旅遊平安保險(採自願自費加保),保險公司由學務處協助洽商,保額為200萬元,採團體加保,於校外活動開始前由活動提出單位通知學生辦理。

四、必要時由活動提出單位與交通公司簽訂旅客運送契約書。

五、應依照核准內容及安全注意事項進行各項活動,於學生活動過程應隨時做必要的告知義務及約束行為。

第四條: 申請期限

應於校外活動舉行二週前提出申請。

第五條: 懲處規定

學生於活動期間未遵守規定者,依校規懲處。

第六條: 附則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本校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