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學生校外活動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目的
為使本校各項校外活動申請作業有所遵循,並確保學生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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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 申請程序
行前應填寫「校外活動計畫表」(分為教學類,表號B01801;非教學類,表號B01802),活動負責人(教學類為課程負責人,非教學類為社團活動負責人或體育競賽領隊)應依下列程序申請: 一、完成校外活動之提案、開會記錄(含活動流程及安全應注意事項)、名冊編造。 二、將「校外活動計畫表」連同上列表件呈核。教學類需送參與活動學生之導師、系所主任會簽,呈教務長、校長核准;非教學類需送課外活動組組長或體育組組長會簽,呈學務長、校長核准。 三、應於活動前取得參與活動學生之「家長通知書」(表號B01803),並辦理團體旅遊平安保險(採自願自費加保),保險公司由學務處協助洽商,保額為200萬元,採團體加保,於校外活動開始前由活動提出單位通知學生辦理。 四、必要時得由活動提出單位與交通公司簽訂旅客運送契約書。 五、應依照核准之內容及安全注意事項進行各項活動,於學生活動過程應隨時做必要的告知義務及約束行為。 |
| 第四條: | 申請期限
應於校外活動舉行二週前提出申請。 |
| 第五條: | 懲處規定
學生於活動期間未遵守規定者,依校規懲處。 |
| 第六條: |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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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條: |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