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校際選課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八日
教育部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一三九七八O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
教育部台 (九一)高(二)字第九一0一七四九九號函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
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九二00九五四0九號函備查
| 第 一 條: | 為促進校際合作,充分利用教學資源,便利學生選習他校開設之課程,特依據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訂定本辦法。 |
| 第 二 條: | 本校學生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寫校際選課申請單,須經課程負責教師、系(所)主任同意,並由課務組審查,經教務長核准後,得申請至他校修習課程: 一、應屆畢、結業生重(補)修時,因衝堂或本校當學期未開設等因素而無法於 本校修習之課程。 四、申請他校暑期修習者,須符合左列規定: (一)、必修科目不及格須重修且影響其修業期限者。 (二)、轉學、轉系須補修轉入年級前之必修科目且影響其修業期限者。 (三)、每學年申請暑修科目以兩科為限,一個科目以申請一校為原則。 |
| 第 三 條: | 他校學生申請選讀本校開設之課程,如有人數上限,概以本校學生優先選課。 |
| 第 四 條: | 他校學生依本校規定完成選課確定後,除有開課人數不足或其他原因停開課程外,其他情形一律不得辦理退選或退費。 |
| 第 五 條: | 校際選課學生修習他校學分數,研究生校際選課學分總數以不超過肄業系所規定之最低畢業學分(不含書報討論、論文等)三分之一為原則,學士班學生每學期校際選課學分數以不超過該學期必選修學分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延修學期則不受限)。 |
| 第 六 條: | 本校得接受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並應依規定繳交學分費,如選讀課程有實習作業者,應另繳交實習費。
本校、明志技術學院、長庚技術學院學生註冊時以學雜費繳交者,於三校間互選時不需再繳學分費。 |
| 第 七 條: | 接受選課之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將選課學生成績單送回本校。 |
| 第 八 條: | 校際選課學生之成績考查等事宜,必需遵守選課學校有關規定。 |
| 第 九 條: | 學生成績及學分數登錄原則: 一、依他校核定成績登錄。 二、重(補)修課程所修學分數不得少於本校性質相同課程之學分數,並依本校核定學分數登錄,若少於本校性質相同課程之學分數,則不予登錄。 |
| 第 十 條: | 學生至他校選課,需由本校致函他校,經他校函覆同意後方得辦理;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亦需由他校致函本校(不含醫學系五、六年級之見習),經本校函覆同意後方得辦理。 |
| 第十 一條: | 本校學生選讀他校課程,如有與本校選讀科目時間衝堂者,一經查出,衝堂之他校科目概以零分計算。 |
| 第十 二條: |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十 三條: |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