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技領域檢定考試實施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本實施細則依據本校「學生選課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大學部與研究所學生電腦檢定考試分開舉行。


第三條:一、八十七學年度入學大學部各學系學生(除二年制在職進修
      專班外),若未修習「資訊科技領域」課程達規定學分者
      ,須依次參加『電腦與實習(一)』、『電腦與實習(二)』
      檢定考試,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始為檢定及格。
    二、八十八學年度(含)之後入學大學部各學系學生(除二年
      制在職進修專班外),若未修習「資訊科技領域」課程達
      規定學分者,須依次參加『電腦與實習(一)』、『電腦
      與實習(二)』及『電腦與實習(三)』檢定考試,成績達
      六十分以上者始為檢定及格。


第四條:八十七學年度(含)之後入學研究所學生(除在職進修專班
    外),須於畢業前通過電腦檢定考試或修習「資訊科技領域」
    『資訊技術導論』零學分,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始為及格。


第五條:檢定考試原則上訂於每學期第十週各舉行一次,但配合新生
    入學,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為新生另舉行一次檢
    定考試。檢定考試相關事宜由教務處於考試前一個月公告,
    由資訊中心受理學生報名,安排考試等相關試務作業。檢定
    考試之成績應於考後一週內送教務處公佈及建檔存查。


第六條:本實施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定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