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訊科技領域檢定考試實施細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二條:大學部與研究所學生電腦檢定考試分開舉行。
第三條:一、八十七學年度入學大學部各學系學生(除二年制在職進修
專班外),若未修習「資訊科技領域」課程達規定學分者
,須依次參加『電腦與實習(一)』、『電腦與實習(二)』
檢定考試,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始為檢定及格。
二、八十八學年度(含)之後入學大學部各學系學生(除二年
制在職進修專班外),若未修習「資訊科技領域」課程達
規定學分者,須依次參加『電腦與實習(一)』、『電腦
與實習(二)』及『電腦與實習(三)』檢定考試,成績達
六十分以上者始為檢定及格。
第四條:八十七學年度(含)之後入學研究所學生(除在職進修專班
外),須於畢業前通過電腦檢定考試或修習「資訊科技領域」
『資訊技術導論』零學分,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始為及格。
第五條:檢定考試原則上訂於每學期第十週各舉行一次,但配合新生
入學,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一週內為新生另舉行一次檢
定考試。檢定考試相關事宜由教務處於考試前一個月公告,
由資訊中心受理學生報名,安排考試等相關試務作業。檢定
考試之成績應於考後一週內送教務處公佈及建檔存查。
第六條:本實施細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定時
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