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大學法」及「大學法施行細則」規定,為規劃及審議本校各系所及各教學單位專業(門)必、選修課程及全校通識課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庚大學全校課程委員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本會設委員九至十五人,由教務長、各學院及通識中心課程委員會召集人、及經校長聘請資深教師組織之,各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教務長兼任。

三、本會設秘書一人,由教務處課務組組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第三條  各系所及各教學單位應設立「系所(教學單位)課程委員會」以系所(教學單位)主任為召集人,並遴選教師三至五人為委員。

各學院、通識中心應設立「院課程委員會」、「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以院長(通識中心主任)為召集人,並遴選助理教授職等以上教師五至十一人為委員組成之,系所(教學單位)及院(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組織,應送教務處審查經教務長核簽並呈校長核准後正式實施。

第四條  本校各級「課程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系所(教學單位)課程委員會」:

(一)研議系所(教學單位)有關教學課程之科目名稱、必選修、學分數、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二)研議各課程規畫之負責人選等事項。

二、「院課程委員會」或「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

(一)「院課程委員會」:

1研議院共同必修課程等相關事項。

2審議各「系所(教學單位)課程委員會」所提出之教學課程之科目名稱、必選修、學分數、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3審議各課程規畫之負責人選。

(二)「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

1審議校定必修、全校通識選修、體育、軍訓、資訊、教育學程等教學課程之科目名稱、必選修、學分數、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2審議各課程規畫之負責人選。

三、「全校課程委員會」:

(一)決議「院課程委員會」及「通識教育課程委員會」所提各教學課程之科目名稱、必選修、學分數、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二)決議各課程規畫之負責人選。

(三)其他相關事宜。

第五條  各級「課程委員會」每學期學生預選課程前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或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第六條  各級「課程委員會」開會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二、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三、每次會議決議之記錄,應於一週內呈核。

第七條  課程增設或變更時,課程負責人需填報「課程增設(變更)提報表」,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依序提各相關課程委員會審查。

第八條  課程經提全校課程委員會後,需再經教務會議(至遲應於開學前三週)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九條  課程經准予開設後,其課程代碼由各教學單位依「課程代碼編號原則」編訂,並由教務處統一建檔。

第十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