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課程代碼編號原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八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九十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六日

十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目的
為配合本校課程管理需要,並使課程代碼編訂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課程代碼編號原則(以下簡稱本原則)。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凡本校各系、所、通識中心、資訊中心、教育學程中心、軍訓、體育等教學單位開授課程,及學生經校際選課修讀之外校課程,其課程代碼編訂皆適用本原則。
第三條: 編號原則
一、課程代碼編為六碼,第一、二碼為單位簡稱代碼,第三碼為年級代碼,第四至六碼為課程序號。前兩碼由教務處統一編訂,後四碼由各單位編訂。
(一)第一、二碼為單位簡稱代碼,由兩位英文字母組成。
(二)第三碼為年級代碼:
  1. 大學部一至八年級分別編為1.2.3.4.5.6.7.8(如一年級編為,以此類推)
  1. 大學部通識課程編為0。

  1. 碩士班編為M。

  1. 博士班編為D。

(三)第四至六碼為課程序號:自000-999,第六碼並得視需要編訂為英文字母。

二、課程停者,其課程代碼仍予保留。

三、課程名或修課年級變更者,需編訂新課程代碼。若課程名稱不變,只變更必、選修或學分者,不需另編課程代碼。

四、課程屬連續性開課(如於課程名稱後加註上、下或(一)、(二)、(三)等),需各編訂其課程代碼。

五、因重補修而申請校際選課,沿用本校相同或相似課程之名稱及其課程代碼。

第四條: 編碼單位
一、各系所課程代碼由系所編訂,全校必修及全校通識選修課程代碼由通識中心編訂,其他課程(如軍訓、體育、資訊中心等)由開授單位編訂。
二、由學院開設課程,其課程代碼由學院編訂。
三、經核准以校際選課方式修習本校未開設之研究所課程,其課程代碼由各所編訂。
第五條: 課程代碼之管理
各課程增設或變更經准予開設後,其課程代碼由各教學單位編訂,並由教務處統一建檔。
第六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原則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公三、經核准以校際選課方式修習本校未開設之研究所課程,其課程代碼由各所編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