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學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

八十七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八日

台(八九)高(二)字第八九一二九七八0號函備查

八十九學年度第四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九十學年度第五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

教育部台(九一)高(二)字第九一一000五五五號函備查

第一條 為處理學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事宜,依據本校「學則」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一、如患重病,持有公私立教學醫院住院證明,經醫師註明須長期休養且在學期結束前無法復原者。

二、人力不可抗拒之災變所引起之重大事故,經審查屬實者。

三、經鄉鎮市區公所或其他主管機關認定為低收入戶,並持有證明者。

四、僑生因辦理入境手續,不能按時到校報到註冊者。

五、應徵召服兵役並持有召集令者。

六、其他特殊事故具有效證明,且經呈報教務長及校長特准者。

第三條 轉學生、資賦優異保送分發、甄試、申請入學新生均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但若有上述第二條第一、二款原因且持有證明文件或經查屬實者,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第四條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者應於第一學期註冊日期截止前提出申請,註冊後不得辦理。

第五條 新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應先填妥保留入學資格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來校辦理:

一、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書。(二十歲(含)以上學生可自行決定是否檢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若未檢附者,教務處需在學生提出保留入學時,以雙掛號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兩週後依學生意顠呈報處理)

二、公私立教學醫院以上之住院證明書。

三、召集令。

四、鄉鎮市區公所以上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清寒證明書無效)。

五、其他經認可之有效證明文件。

上述證明文件經校方調查屬實後,由系所主任及院長核簽,並轉呈教務長及校長核准後辦理 。

第六條 申請保留入學經核准者,由註冊組發給「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申請保留入學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本校註冊組以雙掛號依戶籍所在地通知當事人:

一、經核准後七日內未來領取「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者。

二、非由本人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且無委託書者。

三、申請保保留入學資格未核准於核簽生效後兩日內。

第七條 學生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者,得展緩一年,於次學年度入學,毋須繳納任何費用。但當事人應於次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內,以掛號向本校教務處申請入學,俾寄發入學通知辦理註冊,逾期未註冊者取消其入學資格。但學生若因徵召服役而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時,應於服役期滿辦理後備軍人報到後三個月內申請入學,否則取消其入學資格;但退伍日期若超過本校當學年度註冊期限時,得繼續申請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一學期或一學年。

第八條 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需於期滿時方得入學。欲提前入學者,須經所屬系(所)主任、院長核准,經教務長核簽,存教務處備查,其應修讀學分數,仍應依該學系級之規定辦理。有兵役義務且已接獲徵集令者,不得提前入學。教務處於收回保留入學資格申請表後,會同學務處,辦理兵役事宜。

入學時,應繳交保留入學資格證明書。凡因病保留入學資格者申請復學時,另需繳交醫院痊癒證明文件。因應徵召服兵役保留入學資格者,申請入學時,另需繳交退伍令。

第九條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並報教育部備查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