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軍訓實施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
八十七學年度第六次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依據教育部七十七年八月頒發之「軍訓工作手冊—大專院校軍訓
    教育」內容訂定之。


第二條:必、選修規定
    軍訓課程一年級為必修課程,不計學分。二年級以上為選修課程
    ,每授課兩小時滿一學期(至少十八週)計一學分,不計入畢業
    學分。報考預官者需修畢兩學年軍訓課程,始得報考。


第三條:成績考查
    軍訓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以六十分為及格。必修軍訓成績不及
    格者應重修。上學期不及格者,下學期可續修。


第四條:學生因故未能參加軍訓課程學期測驗,需依本校「考試請假及補
    行考試辦法」辦理。


第五條:考入本校新生,或轉學考入本校大二學生,如已在其他院校修畢
    軍訓課程,成績合格,且持有證明文件者,得採計其修畢之軍訓
    成績。


第六條:軍訓課程免修規定詳如附表。


第七條:免修申請
    學生申請免修軍訓全部或部份課目應在上學期開學後兩週內,檢
    具有效證件向軍訓教學組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截止後,由
    軍訓教學組列冊簽會教務處呈教務長核定備查。


第八條: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應參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實施辦
    法」及依本校學則等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