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專任教師校外兼課(職)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日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九日
九十二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通過
| 第一條: | 為使本校專任教師在校外兼課(職)有所遵循,依據教育部八十六年九月五日台(86)人(二)字第八六0七0四0二號函及「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
| 第二條: | 本校專任教師,基於學術或教學需要得受邀至校外兼課,應於學期開學前一個月內,填寫「專任教師校外兼課申請單」,經由系、所(科)主管、院長、教務長審核後,呈校長及董事長同意,每學期辦理一次。 |
| 第三條: | 本校現職專任教師,服務二年(含)以上且最近教學意見調查在各學院排名前五十%以內(含)者,始得在外兼課。 |
| 第四條: | 依本校「教師評核晉級辦法」計分方式教學積分未達十五分者(或當年度未達晉級標準者),及行政服務積分未達十五分者不得在外兼課。 |
| 第五條: | 本校專任教師經簽准在校外兼課者,每學期兼課時間合計以十八小時為限;於校外兼課期間,另須依本校請假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到明志技術學院、長庚技術學院兼課者,每週兼課時數(含所有校外兼課)以四小時為限。 |
| 第六條: | 本校專任教師,得兼任他校董事,但不得被推選為私立學校董事長,除經校長特准外不得在校外兼任(臨床教師除外)行政、律師、醫師、會計師、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等與專任課程有關事業或業務,如有未照規定辦理者,得改聘為兼任教師。 |
| 第七條: | 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照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
| 第八條: |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