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教師進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五日
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配合本校教學及研究發展需要,鼓勵教師從事專業技術或學術
研究進修,以加強師資陣容及增進教學及學術研究水準,特訂定
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教師,係指本校現職之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
、講師。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之進修係本校基於未來教學研究或業務需要,遴選、
推薦或准許其教師至國內外團體或單位,修讀學分、學科、學位
、專題研究、受訓或短期學習特定專業技能。
第四條:進修之教師需具備左列各條件:
一、經本校遴選、推薦或准許進修之教師。
二、本校現職專任教師,服務二年(含)以上且最近一年教學意
見調查在各學院排名前50%(含)以內者。
三、已取得研究或進修單位同意文件者。
第五條:依本辦法申請進修之教師,需由教師提出申請,經系教評會通過
後報請院長、教務長及校長核准,其原任課程須有適當教師代理
,不得增加專任員額及影響教學研究工作或行政服務正常運作。
擔任行政主管職務之教師(含三長、主任秘書、院長、所長、科
(系)中心、主任)申請進修,且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校方得
調整為非主管職務。
第六條:教師申請進修,需以留職帶薪、帶職帶薪、半職半薪或留職停薪
四種方式之一為之。進修期間原則上以學期為計算基準,除情況
特殊或另有規定者得專案簽請校長核定外,申請人應於預定進修
日之三個月前向部門主管提出「教師進修計畫表」及入學有關證
件,送所屬單位,經系教評會通過後送院長、教務長呈請校長核
定,逾期不予受理。凡支薪之申請案均需送校教評會審查。
第七條:系教評會應就申請人所提教師進修計畫,依左列事項彙總審查:
一、進修主題內容及與本校教學、研究發展目標或該單位業務需
要之配合。
二、擬前往進修、研究、實習之團體或單位之技術或學術水準。
三、申請教師教學、研究或輔導之績效或擔任行政職務之表現。
四、申請教師之發展潛力。
五、預計進修、研究、實習時間、成果及所需經費。
六、教師進修之留職期限及支薪方式之審核。
七、對系教學及行政運作之影響。
第八條:研究或進修計畫經核定後,非經事先報准不得變更(包括變更研
究或進修機構、研究或進修主題、提前終止研究進修、自行回國
或延遲前往等)。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其出國進修、研究、實
習經費不予核銷。
第九條:以留職帶薪(保留職務並支領原薪)方式進修之教師,在進修期
間內,其每月支薪方式與在校時相同;但年終獎金則以在校時二
分之一額度發放。另往返交通費(以最經濟直達路程為準)、生
活費、學雜費(憑收據)、保險費及書籍費均應申請教育部或國
科會補助;惟特殊需要之類科教師進修其機票費、學雜費、保險
費及書籍費未獲校外補助者得申請由校方支付。進修博士者補助
四年,修習特定學科或技術以一年為原則。若補助期滿仍未完成
學業,但進修成績優異,經指導教授或進修單位證明者,得經工
作單位主管同意後,向校方申請留職停薪自費延長進修,惟以一
年為限。
第十條:以帶職帶薪(繼續服務並支領原薪)方式進修之教師,在進修期
間內,其每月支薪及年終獎金發放方式均與在校時相同。若補助
期滿未能於核定計畫期間完成進修,但成績優異,由指導教授或
進修單位開立證明者,得經工作單位主管同意後,向校方申請延
長進修時間,每次以一年為限。惟校方得視情況調整其職務與進
修方式。
第十一條:以半職半薪(工作時數及支薪依比例核減)方式進修之教師,
在進修期間內,每月本薪、學術研究費及伙食津貼依比例發給
;年終獎金亦照比例核減發放。
未能於核定計畫期間完成進修,但成績優異,由指導教授或進
修單位開立證明者,得經工作單位主管同意後,向校方申請延
長進修時間,每次以一年為限。惟校方得視情況調整其職務與
進修方式。
第十二條:以留職停薪(保留職位但暫不支薪及獎金)方式進修之教師,
在進修期間內,校方不發給薪資、費用或獎金。原則上,進修
碩士學位者核定進修期限為兩年;進修博士者核定進修期限為
四年。未能於核定計畫期間完成進修,但成績優異,經指導教
授或進修單位證明者,得經工作單位主管同意後,向校方申請
延長進修時間,每次以一年為限。
第十三條:依本辦法核定研究或進修之教師,須在進修始業前辦妥手續,
並覓妥連帶保證人二人填立「教師進修切結保證書」。
第十四條:進修教師抵達進修單位時須填寄「抵達進修單位回報單」回校
。爾後每六個月須填寄「教師進修報告表」回校;經部門主管
,教務長簽註意見後,呈校長核閱。
教師進修期滿前三個月需先告知校方;於返抵學校時另須填寫
「返抵學校報到單」,作為復職之依據。申請非本校補助費用
進修之教師,若補助單位已有相關規定,則亦須填寄「教師進
修報告表」回校及填寫「返抵學校報到單」憑以辦理復職。
第十五條:經核定進修之教師,於期限屆滿、提早終止或無法完成進修時
應立即返校服
務,其最低服務年數如左列:
一、留職帶薪之教師,應連續服務之年數以留職帶薪期間加倍
計算,且不得少於二年。
二、帶職帶薪之教師,應連續服務之年數與帶職帶薪期間同,
但不得少於一年。
三、半職半薪之教師,應連續服務之年數以半職半薪期間工作
負荷同等比例計算,但不得少於一年。
四、留職停薪者,應連續服務之年數以留職停薪期間減半計算
,但不得少於一年。
五、履行上述義務服務時間內,除由單位主管核准另有工作任
務外,不得申請進修。
第十六條:核定進修之教師,除依進修方式應履行服務義務外,凡由學校
補助學雜費、生活費、交通費、書籍費、保險費等有關費用者
,其進修期間支領費用補助達新台幣二十五萬元(含)以下者
,需再延長服務年數半年,支領費用補助超過新台幣二十五萬
元而未達新台幣五十萬元者,需再延長服務年數一年,餘類推。
第十七條:經選派進修之教師,得檢附入學有關證件申請第一年所需費用
之無息助學貸款,其金額最高以新台幣伍拾萬元為限。接受助
學貸款進修教師返校服務後,按其月薪額之百分之三十逐月償
還助學貸款至償清為止,離職前未還清者,應一次償還。
第十八條:依本辦法進修之教師,進修期滿後,若不履行「教師進修切結
保證書」之各項規定,應歸還其在研究或進修期間向本校所領
取之一切費用,包括薪資及補助費等,其不能歸還者,得向保
證人追繳之;進修期滿後未依規定時間內返校繼續服務者,校
方得予解聘或不續聘,不得異議。
第十九條:本辦法如有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