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教務會議設置辦法
第三條:教務會議應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所、科、資訊
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教務秘書、教務處各組組
長及學生代表。由教務長擔任主席。
二、學生代表由各學院各推舉一人。
第四條: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教務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本校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本辦法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