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教務會議設置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使本校教務行政事務,透過會議研討後能順利推行,依本校「組
    織規程」第二十五條之相關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務會議職掌如下列:
    一、研議本校教務方針及計畫之相關事項。
    二、審議與本校教學有關(含課程、成績、招生、註冊、學籍、教材
      製作、教學設施等)之重要事項。
    三、審議本校教務規章辦法。
    四、其他教務相關重要事項。


第三條:教務會議應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各學院院長、各系、所、科、資訊
      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圖書館館長、教務秘書、教務處各組組
      長及學生代表。由教務長擔任主席。
    二、學生代表由各學院各推舉一人。


第四條:教務會議由教務長召集並主持之,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教務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本校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本辦法如有其他未盡事宜,悉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呈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