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學生宿舍生活輔導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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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制定 |
| 長庚大學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
| 中華棉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修訂 |
| 中華民國七月三十一日呈准 |
第一章 總則
1.1 目的
為輔導學生住宿秩序及維護宿舍環境整潔,使住宿生活管理有所遵循,進而養成「勤勞樸實」之習性,特訂定本辦法。
1.2 適用對象
本校全體住宿同學。
1.3 輔導管理部門
(1)學務處生活輔導組(以下簡稱生輔組)。
(2)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以下簡稱宿委會)。
1.4 輔導、管理人員職責
(1)生輔組職責:
A.
輔導與管理學生住宿生活、處理意外事件,並排定住校輪值人員時程。 B.
輔導與協助宿委會之舍務推行。
(2)班導師督導職責:
A. 協助輔導其班級學生之住宿秩序、寢室內務及整潔。 B. 輔導其班級學生之生活情形並注意是否常有逾時晚歸或其他異常狀況,必要時與生輔組共同進行輔導。
(3)舍監職責:
A. 管理學生住宿事務及維護公共設施之安全與整潔。 B. 安排住宿學生之床位及處理住、退宿等相關事宜。 C. 檢查寢室內務、整潔與維護宿舍秩序,對違規人員執行糾舉並提報獎懲建議。 D. 對宿舍危安因素與學生意外事故,迅速反應生輔組及協調班導師處理。 E. 協助學生宿舍自治幹部推展舍務工作。
(4)學生宿舍自治幹部職責:
A. 成立宿委會並設立會長、舍長、樓長、戶長及室長等自治幹部,推行宿舍自治事宜。 B. 維持宿舍秩序與安寧,檢查寢室內務整潔與設備維護情形,並應接受生輔組之輔導。 C. 協助住宿學生床位之安排及處理住、退宿等相關事宜。
1.5 輔導工作執行
(1) 各級輔導、管理人員及學生自治幹部應隨時輔導與考核住宿學生之生活優劣,執行環境、內務及安全檢查以維護住宿秩序及整潔,並作為評定獎懲與決定住宿權之依據。 (2) 各班導師應實施學生住宿生活輔導,深入了解學生狀況,並以「長庚大學班導師輔導工作記錄表」(附件一)將輔導內容做摘要記錄。 (3) 生輔組應針對需輔導對象,作有計劃的輔導。
第二章 住宿生活規定
2.1 申請與分配
(1) 凡本校學生均可申請住校,一年級學生除因特殊情形外,均安排住校,二年級以上學生應於暑假前規定時間內以「長庚大學學生宿舍住宿申請表(團體)」(表號:B00501)申請下學年之住宿權;住宿床位之分配,得由生輔組召集宿委會檢討安排。 (2) 學期中申請住宿者,應至生輔組填具「長庚大學學生宿舍個人進(退)住申請單」(表號:B00502)經班導師、系主任及生輔組組長核准後,始可進住。 (3) 凡經核准住宿之學生,除休學、退學及勒令退宿者外,其住宿權可保持至本學年結束;但勒令退宿者,該學年不得再行申請。
2.2 進住、退宿及繳、退費規定
(1) 學生經生輔組指定寢室床位後,即可進住宿舍,其床位未經許可,不得任意調換。凡未經許可擅自進住者,除以違犯校規論處外,應飭其立即遷出。 (2) 住宿生應在生輔組公告規定時程內繳交住宿費,否則即喪失該學期住宿權。新學期之住宿費,於註冊時繳交,屬學期中進住者,應以「長庚大學學生宿舍個人進(退)住申請單」申請核准後,連同「繳款通知單」(附件二)至出納辦理繳費。 (3) 住宿生因畢業、休學、退學者須於生效日起一週內遷出宿舍,凡學期中退宿者其住宿權即行喪失,已繳之住宿費用概不退還;若於開學後兩週內即辦理退宿者,退費以八折計算。凡學期中退宿者或下學期不續住者應至生輔組填具「長庚大學學生宿舍個人進(退)住申請單」送會計核算可退宿費用後,由生輔組核簽始可至出納辦理退費及遷出。 (4) 學期結束時,應將寢室打掃清潔,繳清借用公物完成離宿手續遷出宿舍。
A. 須遷出宿舍(畢業、延畢生或勒令退宿者)或更換寢室者,應於一週內完成,並繳回寢室鑰匙。 B. 次學期仍留宿原寢室者,應於三天內完成。
2.3 寒暑假住宿規定
(1) 寒暑假期間寢室不開放使用,一律閉鎖,除經申請核准留校住宿之學生及管理人員和檢查修繕外,其餘學生均不得擅自開啟,違者視情節議處。 (2) 須在寒暑假期間留校住宿之學生,應於寒暑假前一個月內填寫「長庚大學學生宿舍個人進(退)住申請單」向生輔組辦理申請手續,如申請2.3.(5)規定住宿費減免者,當應加填切結書(如附件),申請之學生依下列規定之核決權限簽准後至出納以「繳款通知單」繳交住宿費用,收費按週計算(不滿一週者以一週計)標準另訂。
A. 工讀或實習者,由班導師、系主任及生輔組組長核准。 B. 實驗室研究需要者,由班導師、指導教授及生輔組組長核准。 C. 暑修者或暑期繼續學期課程者,由班導師、教務處及生輔組組長核准。 D. 暑期參輿論文學習研究工作者,由班導師、系主任、生輔組組長及系所主管簽請校長核准。 E. 參加國家考試之應屆畢業生,由班導師、生輔組組長及學務長核准。 F. 參加社團活動者,由課外組長及生輔組組長核准。 G. 社團營隊生,由主辦單位主管、生輔組組長及學務長簽請校長核准。 H. 隻身在台(僑生或外籍生)或其他特殊原因者,由班導師、系主任、生輔組組長及學務長核准。
(3) 學生社團舉辦校際活動需借用宿舍時,應事前檢附相關證明(如公文、簽呈等)向生輔組提出申請,並按規定繳交住宿費用,其收費標準另訂。 (4) 申請留校住宿學生,得由生輔組指定寢室:
A. 次學期不需更換寢室者,寒假期間原則上安排留住原寢室。 B.
遇須整修、粉刷宿舍或配合學校安排,致原寢室無法使用時,得另行指定寢室。
(5) |
申請住宿之學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住宿費之減免。 |
| A. | 宿舍費全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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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宿舍費減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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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內務規定及檢查
(1) 內務規定:
A. 室長應安排輪值人員,每日按時打掃,保持寢室內整潔。 B. 桌面保持整潔,書籍應整齊排列書架上。 C. 被褥應摺疊整齊。 D. 衣服應掛置衣櫃內,除陰雨天外,寢室內一律不得掛曬衣物。 E. 盥洗用具、鞋類等放置應求整齊。
(2) 各級輔導、管理人員及學生自治幹部應對宿舍環境、寢室內務及用電安全等實施檢查,以「長庚大學學生宿舍檢查記錄表」(表號:B00503)記錄及評定優劣,遇有異常事實者應要求改進並於一週內實施複檢,另對違規人員執行糾舉並以「長庚大學學生獎懲建議表」(附件三)向生輔組提報獎懲建議。
2.5 住宿規定
(1) 不得擅自進住、頂讓或更換個人寢室床位。 (2) 不得擅自進入異性寢室或引領異性進入寢室,或留宿外賓親友。 (3) 按規定整理內務,經常保持整潔。 (4) 寢室內禁止私設妨礙他人之用品。 (5) 不得在寢室內飼養家畜或其它動物。 (6) 不得在寢室外擅自掛貼畫像、海報、文宣、旗幟等物品。 (7) 宿舍內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喧嘩、爭吵、毆鬥、打麻將、賭博及酗酒等情事。 (8) 宿舍設備,不得擅自移動、調換,損壞應賠償。 (9) 不得在寢室及盥洗室內私接電源。寢室內可使用之電器如下:檯燈、電視(一台)、電腦、電熱水瓶(一瓶),電扇,除濕機(一台),手提音響、吹風機。 (10) 不得在寢室內存放違禁及易燃物品。 (11) 不得在寢室內私自炊膳。 (12) 離開寢室自動關閉電源。 (13) 不得破壞緊急出口警鈴系統,或任意使用緊急出口。 (14) 禁止在宿舍內赤膊露體。 (15) 禁止穿著睡衣或拖鞋任意在校內徘徊逗留。 (16) 交誼廳電視收視應注意宿舍安寧秩序,不得妨礙他人。 (17) 交誼場所陳列書報不得私自攜出。 (18) 宿舍內在門禁管制時間,禁止從事任何公共活動並應保持寧靜。
2.6 會客及門禁管制
(1) 會客時間為上午八時至下午八時。 (2) 家長或來賓應先登記,並出示證明請管理人員代為傳達。 (3) 會客交談不得影響宿舍秩序。 (4) 禁止攜帶危險或違禁物品進入會客室。 (5) 學生應在會客室內會晤賓客,非經換證許可異性不得引入寢室內。 (6) 本校學生宿舍門禁時間為晚間十二時十分至翌日清晨六時,此時間進出宿舍均應出示證件及簽名登記,不得拒絕接受警衛之盤問與查證。
2.7 考核與獎懲
(1) 住宿學生違反住宿規定者,得由舍務輔導、管理人員、自治幹部提報生輔組,按情節輕重依「學生獎懲準則」予以懲處。並依據「長庚大學學生宿舍違規記點規定實施要點」(詳如附件三)之規定予以記點,違規記點採累進方式計算,住宿同學自進住宿舍至畢業退宿(含中途退宿再進住者),凡累計記滿十點者,一律取消其住宿權。
(2) 宿委會自治幹部任期屆滿後,生輔組得依其表現績效之優劣提報獎懲建議,另對於學期中有工作不力怠忽職守致影響工作績效之不適任者,生輔組得列舉事實提請宿委會討論免除其職務。 (3) 宿委會自治幹部可獲減免住宿費用,規定如下:
A. 會(副)長:減免該學年全部之住宿費。 B. 舍長:減免該學年全部之住宿費。 C. 樓長:減免該學年百分之五十之住宿費。 D. 戶長:減免該學年百分之二十之住宿費。
第三章 宿舍設備管理規定
3.1 設備檢查
(1) 寢室各項設備應由學生自行檢查,設備若有遺失或損毀者,應依學校有關損毀公物賠償規定辦理,賠償責任應追究至個人,如無法追究至個人時,由該寢室學生平均分攤。各項檢查及規定期限如下:
A. 學年初檢查:進住後一週內。 B. 學年末檢查:期末考試結束前二週內。 C. 學期中寢室更換檢查:遷出、遷入時。 D. 平時檢查。
(2) 寢室進住、退住或更換時之檢查,由室長將檢查結果以「長庚大學學生寢室設備檢查記錄表」(表號:B00504)提交舍監、自治幹部處理。若有設備損壞或遺失時,生輔組除提出請修或予補足外,應依「3.2 設備修繕」及「3.3 設備遺失、損壞賠償」規定辦理。 (3) 室長應隨時注意寢室各項設備之使用狀況,遇有損壞時,立即向舍監報告提出請修。 3.2 設備修繕
(1) 遇設備損壞時,由室長向舍監提出修復申請以「宿舍設備修復記錄表」(表號:B00505)登記後,由舍監通知工務課進行修復。 (2) 工務課於設備修復完成時,以「修復單」(附件四)由室長或舍監驗收。 (3) 設備損壞原因之鑑定及賠償責任之歸屬如下:
A. 凡因使用不當或故意損毀公物者,得依據「長庚大學學生宿舍公物請修自付費要點」(詳如附件四)之規定辦理。 B. 因設備已逾使用年限或不可抗拒之原因造成損壞者,由學校負擔修繕費用。 3.3 設備遺失、損壞賠償
(1) 舍監依設備遺失或損毀之鑑定結果(修復單)開立「公物損毀遺失報告單」(附件五)先送總務處核算應賠償費用後,轉交學生至出納繳費。
A. 學年初及平時檢查部分,應在十五日內完成。 B. 學年末檢查者,應在次學年開學後七日內完成。 C. 應屆畢業生或學期中退宿者,應於搬離宿舍前完成。
(2) 舍監依「宿舍設備修復記錄表」管制學生應賠償繳費情形,對逾期未繳之學生開立「催繳通知單」(附件六)送生輔組及班導師協助處理。 3.4 獎懲
(1) 學生主動整修各項宿舍設備,有具體事實者,由舍監報請生輔組獎勵。 (2) 凡故意損壞宿舍設備、編造不實檢查記錄或蓄意拖欠賠償費用者,應由舍監報請學務處依規定議處。
第四章 宿舍自治委員會組織作業要點
4.1 宗旨與目的
成立學生宿舍自治委員會以培養學生自治及自律精神、增進宿舍生活品質、反應住宿學生意見並協助學校管理宿舍有關事務。
4.2 權利義務
本校全體住宿學生均為宿委會會員,應有權利及義務如下:
(1) 選舉及罷免宿委會會長及各級幹部。 (2) 提供住宿生活改善意見。 (3) 遵守宿委會之決議事項。
4.3 編組與職掌
(1) 宿委會設正、副會長各一人,男、女舍長各一人及各樓長、各戶長、各室長等自治幹部,會長以下得設秘書組、事務組、美宣組、總務組等4組,各組配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 (2) 正、副會長職掌:
A. 綜理一切會務之策劃與執行。 B. 督導與協調各自治幹部工作之推行。 C. 召開及主持宿委會會議,向各室長提出工作報告。 D. 反應全體住宿學生之需求及福利事宜。 E. 配合宣達與推動有關學校住宿規定。 F. 協助學校處理宿舍偶發事件。
(3)舍長職掌:
A. 協助並維護該舍整潔秩序及安全。 B. 督導與協調各樓(戶)長工作之推行。 C. 協助實施環境及內務檢查。 D. 督導該舍財物清點。 E. 轉達並執行學校住宿規定及宿委會決議事項。 F. 協助處理該舍偶發事件。
(4)樓(戶)長職掌:
A. 負責維護該樓(戶)整潔秩序及安全。 B. 督導與協助各室長工作之推行。 C. 負責該樓(戶)公共設施之維護、損壞查報及申請。 D. 協助該樓(戶)各寢室財產清點。 E. 轉達並執行學校住宿規定及宿委會決議事項。 F. 協助處理該樓(戶)偶發事件。
(5)室長職掌:
A. 督導寢室內務,維護室內整潔秩序及安全。 B. 寢室內公物之領用保管、損壞查報、修繕申請及清點移交。 C. 代表寢室出席宿舍會議,反應住宿同學意見及議決宿委會重要事項。 D. 督導同學遵守住宿規定及宿委會決議事項。
(6)各組職掌
A. 秘書組: 協助舍務工作之策劃及文書、記錄等資料整理。
B. 事務組: 策劃與執行宿委會各項會議及活動相關事宜。
C. 美宣組:
a. 全體住宿學生溝通之問卷調查及各項活動宣傳海報設計工作。 b. 配合校內刊物發行,提供宿委會相關訊息。 D. 總務組:
a. 宿委會經費、帳目管理並定期向全體住宿同學公佈。 b. 器材請購與管理。
4.4 幹部產生及任免
(1) 宿委會正、副會長經由全體會員投票選舉產生,任期一年自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若連任以一次為限,候選人得由自行參選、同學推舉(10人以上連署)或學務處甄選推薦。 (2) 男、女舍舍長及各樓長經由室長會議選舉產生,任期一年同會長,候選人得由會長提名、自行參選、同學推舉(10人以上連署)或學務處甄選推薦。 (3) 戶長(限甲、乙棟宿舍)由該戶內4間寢室室長自行推舉產生,任期為一年,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週內將戶長名單送交宿委會轉學務處核備,未按時提報者,由第一寢室室長擔任戶長。 (4) 室長由各寢室成員自行推舉產生,任期為一年,應於每學年開學後一週內將室長名單送交宿委會轉學務處核備,未按時提報者,由A床同學擔任室長。 (5) 秘書組、事務組、美宣組及總務組等編組人員,由宿委會會長於樓長以上自治幹部選舉產生後,召集幹部會議完成分組並選定各組組長,各級幹部應依性向至少加入一組,任期一年同會長。 (6) 正(副)會長、男(女)舍長或各樓長等自治幹部,有違反校規或失職者,得經宿委會原選舉會員(室長)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原選舉會員(室長)總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罷免之。 (7) 樓長以上自治幹部遭罷免或因故出缺時,宿委會得召開改選臨時會議,依其剩餘任期辦理改選或選定代理人員。
A. 剩餘任期達三分之一時,應依 4.4 (1) 、(2) 、(5)項 規定重新辦理改選。
B. 剩餘任期未達三分之一時,由正、副會長或學務處就現有自治幹部中遴選兼任。
a. 會(副)長:由副(正)會長兼任,若同時出缺則由舍長兼任。 b. 男舍長:由男會(副)長或男樓長兼任。 女舍長:由女會(副)長或女樓長兼任。
c. 樓 長:由該樓戶長或室長兼任。
4.5 會議
| (1) | 室長會議: 每學期召開常會一次,由宿委會召集室長及自治幹部參加,分別於每年10月及5月舉行,學期中會長得依需要召開室長臨時會議。 |
| (2) | 幹部會議: 每月舉行一次,由宿委會召集各組及樓(戶)長以上幹部參加,如遇需要時會長得召開臨時會議。 |
| (3) | 選舉會議: 每學年舉行二次,由宿委會辦理選舉相關事宜,正、副會長選舉於每年5月底完成,男、女舍長及各樓長選舉於每年6月底完成。 |
4.6 宿委會工作執行
(1) 應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次學年之正、副會長選舉,選舉相關事宜應於5月舉行之室長會議中討論訂定。 (2) 應於每年6月底前,協助次學年新任之正、副會長,召集室長選出次學年之男、女舍長及各樓長等自治幹部,並依「4.3編組與職掌」規定完成宿委會編組,惟新生住宿樓層之各樓長,得由會長於開學後一週內選派。 (3) 應於學期結束前,協助學務處安排寒暑假及次學期住宿學生之床位調整分配。 (4) 應於開學後二週內擬訂學期工作計劃,排定對於宿舍設施、環境整潔、寢室內務及用電安全等檢查時程,送學務處備查。 (5) 各級自治幹部應按排訂之學期工作計劃時程,依「第二章住宿生活規定」及「第三章宿舍設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各項檢查及考核,必要時得報請學務處協助處理。 (6) 各級自治幹部須配合學校,宣導及推行在宿舍內禁止吸菸、吸毒、酗酒、嚼檳榔及預防愛滋病等相關作業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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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5.1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學務委員會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