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學生團體保險實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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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制定 |
| 長庚大學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
1.目的
| 為使本校學生在學期間,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以致身故、殘廢或需要住院治療時,能獲得經濟上之補助,特訂定本辦法。 |
2.適用對象
| 本校學生。 |
3.管理部門
| 學務處衛生保健組(以下簡稱衛保組)。 |
4.學生團體保險範圍
| (1) | 以學校公開招標選定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學籍資料所記載之法定代理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
| (2) | 學生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責任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事故,致死亡、殘廢或受傷需要住院治療者(不含門診),可依照契約申請給付保險金,類別如下: |
A. 身故保險金。
B. 殘廢保險金及生活補助津貼(依保險公司所規定之殘廢等級給付)。
C. 醫療保險金:
a.
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b.
重大手術保險金。
c.
專案補助手術費。 d.
其他(例如食物中毒慰問金等)
| (3) | 凡住院治療者,均須至全民健保醫事服務機構治療,並開具治療診斷書,方可申請保險金。 |
| (4) | 本保險有效期間為一學年,自每年八月一日午夜十二時起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午夜十二時止。 |
A. 註冊繳納保險費在八月一日以後者,保險效力溯自八月一日起生效。
B. 應屆畢業學生,其保險效力至七月三十一日終止。
C. 學生轉學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人向承保機構辦理異動通知。
D.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人應通知投保機構。
E. 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次月起,保險效力終止,承保機構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5.投保
(1) |
擬參加學生團體保險者,全年應繳的保險費分兩次於每學期註冊時繳交;若已投保政府所舉辦之社會保險者,得自由參加。 |
(2) |
衛保組應於每學期開學註冊時公告,並辦理不參加團體保險學生之退費作業: |
A.
選擇不投保者應檢附家長「同意書」(附件一)及已投保其他政府舉辦之保險證影本一份,在二週內向衛保組申請退費。
B.
衛保組審核學生資料無誤後,填具「長庚大學未參加學生團體保險明細表」(表號:B00801),辦理學生退費手續。
(3) |
衛保組應於開學註冊後二十天內,向承保機構辦理學生團體保險投保作業: |
A.
依據教務處提供之註冊總人數,扣除未參加人數後,統計參加保險人數。
B.
依據政府補助規定,審核申請學生有關證明文件後,填具「長庚大學免繳學生團體保險費明細表」(表號:B00802),補助對象如下:
a.
免繳學雜費之學生。
b. 山地、離島之學生(澎湖縣馬公鎮、澎南區、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望安鄉、七美鄉等各島嶼及屏東縣琉球島、臺東縣綠島)。 c. 貧困徵屬學生。
C. 彙整參加保險人數、應繳交保險費及應收代辦工作費等,經核算應匯承保機構之保險費用後辦理付款。 D. 行文函送承保機構,檢具其提供之各項投保表冊資料,完成投保手續。
6.加保、退保
| (1) | 遇學生喪失學籍者,衛保組以承保機構提供之「退保通知」表單,提報學生姓名、系級、退保日期,經核算應退保險費後,行文函送承保機構辦理退費。 |
| (2) | 學生於學期中欲加保者,應至衛保組辦理申請,經核算需繳交保險費後,以「繳款通知單」(附件二)至出納繳費,再由衛保組以承保機構提供之「加保通知」表單,提報學生之姓名、系級、加保日期,行文函送承保機構,辦理加保作業。 |
7.保險理賠申請
| (1) | 學生遇疾病或意外傷害就醫住院後,應檢附診斷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等,至衛保組填具承保機構提供之「申請書」申請理賠,理賠類別及應檢附證明文件如下: |
A. 身故保險金:地方法院檢查處出具之相驗屍體證明書或各級醫院死亡診斷書(影本)、被保險人的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的戶籍謄本。 B. 失蹤保險金:載有被保險人「失蹤」記事之戶籍謄本。 C. 殘廢保險金:全民健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師開具的殘廢程度診斷書。 D. 醫療保險金:全民健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開具之住院診斷證明書。
| (2) | 衛保組審核學生申請理賠之「申請書」及檢附之相關證件無誤後,辦理用印申請,據以向承保機構申請給付保險金。 |
| (3) | 保險金申請期限,自發生日起計算2年內辦理有效。 |
| (4) |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承保機構有權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並有權要求受益人提供必要的身分證明。 |
8.保險給付限制規定
| (1) | 給付期限: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內發生疾病或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而在保險期滿後180天內仍須繼續治療或發生身故、殘廢者,承保機構仍負給付責任。 |
| (2) | 給付限額 |
A. 身故:合計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B. 符合第5、(3)、B項政府補助規定免繳保險費學生,遇疾病或傷害住院,自其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施行重大手術者(限保險單條款中列舉者),除享有原保險給付外,得檢具醫療費用正式收據向承保機構申請專案補助手術費用,最高以十二萬元為限。
| (3) | 被保險人直接因下列事由致身故、殘廢、傷害或疾病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
A.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B.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包括自殺未遂)。 C. 被保險人的犯罪行為。 D. 被保險人非因保險事故所施行的外科手術、整形美容或天生畸形整復。 E. 被保險人心神喪失或因麻醉、酗酒、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分超過道路交通法令標準者)所致之事故。 F. 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和其他類似的武裝叛變。 G. 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輻射、污染或灼傷。
| (4) | 被保險人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保機構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
A. 精神病、癩病或麻醉藥、迷幻藥品嗜好症。 B. 法定傳染病。 C. 懷孕流產或分娩,但遭受強暴脅迫致流產或分娩及剖腹生產手術或子宮外孕手術不在此限。 D. 牙科鑲補或裝設義齒、眼鏡或其他附屬品者。 E. 健康檢查、療養或特別護理。 F. 掛號診斷證件、運送傷患、病房陪護或指定醫師等費用。 G. 未領有醫師執業執照之醫療。 9.僑生健康保險
(1)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持居留證之在學僑生,自再台居留滿四個月起,(按新橋生平護照入境日期起算)一綠參加全民健康保險。 (2) 教育部訂有「公私立大專院校辦理團體保險作業原則」,並授權各校據以辦理學生團體平安保險,保障內容計有門診意外傷害、住院意外傷害及住院醫療等各項保險理賠,僑生亦被納入,享有相同之照顧。
(3) 學校於每學期註冊時,將僑生半年健保費列入註冊繳費單內,以代收代付方式統一收繳。
(4) 依僑委會「海外回國就學僑生醫療急難及喪葬補助要點」之規定,如僑生遇有重大傷病住院時,可函請僑委會酌予補助。門診醫療部分,則由僑生自行負責。
(5) 加保、退保
A. 僑輔人員繕造僑生加保名冊,並填具「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請表」,一併寄送健保局。 B. 在學僑生如畢業或休、退學,須填寫「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請表」寄送健保局,並由學校辦理僑生逾收保費手續。 C. 在學僑生若轉學,轉出學校填寫「保險對象退保(轉出)申請表」,轉入學校則填寫「保險對象投保(轉入)申請表」,分別寄送健保局,並辦理僑生退保退費及投保繳手續。
(6) 港澳地區學生,僑委會比照僑生補助健保費二分之一。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學務委員會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