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運動設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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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制定 |
| 長庚大學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
1. 目的
為使本校體育館、田徑場、室外籃、排、網球場及運動器材等之申請、使用及維護等事務處理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2. 適用範圍
(1)本校學生(含社團)。
(2)本校教職員及企業員工(含直系眷屬)。
(3)經申請核准之校外團體。
3. 管理部門
學務處體育運動組(以下簡稱體育組)。
4. 運動設施使用
場地使用以學生上課為主,非上課使用者應填寫「長庚大學運動場地及器材借用申請單」(表號:B00701)經體育組長核准後借用,以不影響體育教學與訓練為原則,其順序為(一)教學(二)代表隊訓練(三)經核准團體(四)社團使用。 (1)體育館管理
A. 開放時間為08:00∼22:30。 B. 禁止在舞臺打球。 C. 本館各種運動場地均為PU地板或櫸木地板,場內嚴禁吸煙、攜帶飲料、食物及口香糖,並請穿著運動鞋或符合該場地專用鞋進入。 D. 使用本館舉辦非運動性之活動或表演時,需另鋪保護墊方可使用。 E. 各種器材未經授課教師指示,不可隨意移動。 F. 籃球架之升降、排球柱之裝設由管理專人負責,其他人員不得擅自升降及拆除,以防危險及損壞。 G. 電門總開關及各分開關非經管理專人許可,不得擅自操作,以防危險。 (2)田徑場管理
A. 場內練習,釘鞋不得長於0.9公分,PU部分禁止打釘。 B. 嚴禁著高跟鞋入場,請一律穿著運動鞋或軟底鞋進入。 C. 嚴禁各種車輛、遙控模型飛機及滑輪入內。 D. 嚴禁煙火爆竹、吸煙、吃檳榔及口香糖。 E. 嚴禁攜帶寵物入內。 F. 場內草坪保養時,未經許可不得入內。 G. 校外人士未經申請不得進入本校操場舉辦活動(打棒、壘球、踢足球)違者若發生意外,自行負責。 (3)室外籃、排球場管理
A. 照明總開關及各分開關非經管理專人許可不得擅自操作。 B. 場內設備與籃、排球網,須愛護使用。 C. 各種器材未經授課教師或管理專人指示時,不可隨意移動。 D. 籃球網破損時,應向體育組反應,體育組得隨時更換。 (4)室外網球場管理
A. 本校教職員工憑職員證,本校學生課外活動攜帶學生證始可入場。 B. 應按入場順序輪流使用,以「雙打競賽」為優先每盤六局,依序輪換;其次以「二對或三對練球」,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依序輪換。 C. 服從管理人員之指導並保持球場整潔,夜間使用完畢離開時應關閉照明電源。 D. 請穿整齊運動服及網球鞋或膠質平底鞋入場。 E. 除非無人等候使用,否則禁止繼續使用。
5. 場地外借申請
本校學生(含社團)、教職員以外之申請單位應在借用前三週至本校體育組,填妥「長庚大學運動場地外借申請單」(表號:B00702)送體育組經呈校長核准後,方予借用。
(1) 申請單位應繳交場地費及保證金(收費標準另訂)並填具「切結書」(附件一),以「繳款通知單」(附件二)連同「長庚大學運動場地外借申請單」一、二聯向出納繳費,辦妥手續繳回體育組後生效。 (2) 欲使用場地設備如需相關部門支援時(如工務課),得申請配合。 (3) 借用完畢,經管理人員檢查場地並以「長庚大學運動場地外借申請單」呈體育組組長及會計部門核簽後,向出納辦理保證金退款手續,由出納無息發還借用者。 A.器材設施無損壞且無髒亂情形者,保證金全額退還。
B.遇器材設施損壞或環境髒亂者,先核算應扣款金額、應退保證金餘額後,連同異常事實詳細填入「退款說明」欄內。若應扣款金額超過已繳交保證金時,體育組應要求借用單位依「切結書」規定補繳罰款。
(4) 已向本校申請借用場地核可者,如遇特殊情況,需取消活動,所繳交之場地費以五折計算退費。 (5) 經核准之場地如遇學校特殊需要時,得停止出借或改期出借,所繳交之費用無息退還。
6. 運動器材借用管理
(1) 借用規定:體育課使用器材時,由康樂股長負責於上課前,至器材室填寫「長庚大學體育器材借用記錄表」(表號:B00703)登記借用,下課後立即清點歸還。 (2) 個人借用器材者應當日歸還。 (3) 器材借用如有損壞或遺失時,依市價賠償,如係自然損壞應立即交還檢查,否則應照價賠償。 (4) 鉛球、鐵餅及標槍等危險性器材必須有教師在場指導,始能借用。
7. 環境、設備及安全維護
管理專人每日應至各場地巡查各項設施之使用情形,以確保場地整潔及正常使用。
8. 異常處理
遇違規而不接受勸告者,教師或管理專人得令其離開,情節嚴重者簽報議處。
9.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學務委員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