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學生社團課外活動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制定

長庚大學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1.1目 的

為充實學生休閒生活,陶冶性情,培養領導才能、獨立思考及合群精神,以樹立優良校風,並使本校學生社團之活動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辦法。

1.2適用對象

本校各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為社團)

1.3管理部門

學務處課外活動輔導組(以下簡稱課外組)。

1.4社團申請

(1) 經本校師生十人以上之發起,以「長庚大學社團成立申請表」(表號:B00601)向課外組申請登記,經審核許可,得籌備推展,進行草擬章程及爭取會員入社(會員不得少於二十人)工作,並可聘請校內外適當輔導老師。
(2) 社團組織申請核准後,應於預定成立日期一週內召開社團成立大會,議決章程、組織、活動計畫並選舉社團正、副負責人,並應於開會前二日報請課外組派員出席指導方為有效。
(3) 社團應於大會召開後一週內,將社團章程、組織、活動計畫及社團幹部、社員名冊等呈送學務處存查(社團交接時適用此條)。

1.5社團章程,應包括:

(1) 社團名稱
(2) 社團宗旨
(3) 社址
(4) 組織與職掌
(5) 會員入會、退會及除名條件
(6) 會員權利及義務
(7) 社團負責人、幹部之產生及其任免程序
(8) 會議召集及決議方式
(9) 經費及財務處理辦法
(10) 章程之通過及修改
(11) 訂定章程之日期

1.6社團正、副負責人之遴選

(1) 品行端正、無不良紀錄、並具服務熱誠。
(2) 操行在甲等以上,學業成績在七十分以上。
(3) 有領導能力。
(4) 以一學年改選一次為原則,應為公開選舉,必要時課外組得派員指導。一人不得擔任兩個以上團體負責人,若連任以一次為限。
(5) 社團正、副負責人在任期中受記過以上之處分時,即予解職。

1.7社團活動

(1) 每學期開始後二週內,社團負責人應以「長庚大學社團活動計劃及經費預算表」(表號:B00602)向課外組提報新學期之活動計劃(檢附各活動之企劃書)及預算申請,並以「長庚大學輔導老師資料表」(表號:B00603)申請聘任輔導老師。
(2) 各種學生社團會議或活動以不妨礙課業為原則,各項活動應以「長庚大學學生社團活動日誌」(表號:B00604)詳細記錄。除例行性上課活動外,均須先向課外組填報「長庚大學學生課外活動申請表」(表號:B00605)經許可後始可進行並以「暫借款申請單」(先付後審)(附件一)向出納辦理暫借款,必要時課外組得派員出席參加:
A. 已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於三天前提出申請。
B. 若未及於學期初事先提出申請經費補助者,應於三週前提出申請並檢附詳細活動計畫(包括活動流程、參加人數、經費預算等),由課外組審核,若確屬必要得另以簽呈提報,經核准後向學校申請補助。
C. 如需對外行文應於七天前提出申請,社團不得擅自對外行文。
(3) 社團分定期活動與臨時活動,每社團一學期活動不得少於一次,除例行性上課外應於活動後二週內將成果報告以「長庚大學社團活動成果報告表」(表號:B00606)檢附下列相關資料呈報課外組:
A. 原「長庚大學學生課外活動申請表」。
B. 活動企劃書。
C. 活動成果報告資料、相片。
D. 補助憑據,如「長庚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經費核准補助單」(表號:B00607)、簽呈。
E. 費用核銷單據。
(4) 社團活動範圍除教育部、救國團另有規定或性質特殊經課外組認可者外,其餘活動均限於本校內舉行。
(5) 活動場地借用申請

社團因活動需要借用學校場地時,應依下列規定,向課外組及相關部門辦理;使用後場地應完整歸還,如有破壞設施或環境髒亂者,將視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A. 學生活動中心、教學大樓活動教室:於活動前三天,以「長庚大學學生課外活動申請表」將擬借用場地、時間及需配合事項填列於〝擬請相關部門配合欄〞內向課外組申請借用。課外組以「長庚大學課外組場地借用管制表」(表號:B00608)登記列管。
B. 學校運動場地:依「運動設施管理辦法」規定,於活動前三週以「長庚大學運動場地外借申請單」(附件二)經課外組核簽後,向體育組申請借用。
a. 學校一般教室:於活動前三天以教務處一般教室借用之「申請單」經課外組核簽後,向教務處、總務處申請借用。
b. 學校會議廳(室)及其他校區公共場所:於活動前三週,以總務處會議廳(室)借用之「申請單」或「長庚大學學生課外活動申請表」經課外組核簽後,向總務處申請借用。
(6) 器材借用申請

社團因活動需要借用學校器材時,應依下列規定,向課外組及相關部門辦理;有器材損壞或遺失時,應依市價賠償,若屬蓄意破壞,另將送請生輔組依校規議處。如有逾期歸還,將列入社團評鑑考核。

A. 燈光、音響器材及海報板:於活動前三天,以「長庚大學課外組器材借用單」(表號:B00609),向課外組申請借用。課外組以「長庚大學課外組器材借用管制表」(表號:B00610)登記列管。
a. 燈光、音響器材:應於核定借用時間內歸還。
b. 海報板:應於七日內歸還,有時效性者應於活動完後一日內歸還。
B. 教具、總務用品:於活動前三天,以教務處或總務處之「借用單」經課外組核簽後,向其申請借用,並依其規定期限歸還。
(7) 課外組每兩個月召開社長聯席會議一次,交換工作經驗,檢討得失以為改進。
(8) 各社團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將視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改組或停止活動」、「註銷登記」、「處分其負責人及有關人員」等懲處。
A. 有超出活動範圍及活動時限規定者(如登山、露營等活動未按時限返校者)。
B. 活動有違反國家法令,學校規章或違反社團宗旨者。
C. 全學期從無活動者。
D. 以社團名義未經許可擅自活動者。
E. 社團評鑑成績連續三次丙等者。

1.8社團輔導老師

(1) 各社團之輔導老師以聘請本校師長擔任為原則(為義務無給制)。
(2) 學術、藝術或體育等專門性之社團,如須外聘指導者,應向課外組登記以「長庚大學輔導老師資料表」填報申請,經核准後始可聘請之。
(3) 凡外聘指導老師均為義務性,如確屬必要得由課外組核定後酌予補助指導費。
(4) 各社團之輔導(指導)老師經學務處核准後發聘書(附件三),任期為一年,凡指導熱心及社團表現優良者頒發感謝狀以資感謝,另屬本校輔導老師由學務處以簽呈並檢附社團評鑑成績提報校長及各院、系主任予以鼓勵。

1.9社團評鑑

(1) 評鑑委員會由學務長擔任主任委員,另聘請四至六位老師及學生代表擔任評鑑委員。每學期結束前(日期、地點另訂),以「長庚大學學生社團評鑑評分表」(表號:B00611)評鑑各社團活動情形並做為獎勵與輔導之依據。
(2) 評鑑內容

A.書面資料:(佔80分)

a社團章程(5分)

—完備、適用性(4分)

—及時更新修訂(1分)

b社團組織(5分)

—組織體系健全(2分)

—明訂幹部權責(2分)

—社員資料完備(1分)

c年度活動計畫及執行情形(20分)

—周詳與否(10分)

—確實執行與否(10分)

d活動內容及達成績效(20分)

—切合社團成立宗旨及成員需求(5分)

—企畫案是否完備(10分)

—活動成果與記錄詳實與否(10分)

—社員參與情況(5分)

e財務運作(15分)

—編列經費預算(3分)

—按計畫執行使用(3分)

—活動結案之核銷執行(3分)

—帳冊清楚明白(6分)

f改選交接(5分)

—資料詳備與否(5分)

B.平時考核:(佔20分)

a社辦整潔(10分)。

b海報違規(5分)。

c器材借用準時歸還否(5分)。

(3) 評鑑成績
合計總分一百分,分為以下五等:
A.優等:九十分(含)以上者。
B.甲等:八十分(含)以上不滿九十分者。
C.乙等:七十分(含)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D.丙等:六十分(含)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E.丁等:不滿六十分為不及格。

1.10獎懲

(1) 依評鑑成績之優劣,做為爾後社團經費補助及輔導之參考。
(2) 對表現優良之社團有關人員,由課外組以「長庚大學學生獎懲建議表」(附件四)提報獎勵,並推薦代表本校參加全國績優社團比賽。
(3) 凡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表現優良之社團由課外組以「長庚大學獎懲建議表」簽請校長予以獎勵。
(4) 對於表現不良,經評鑑為丙等之社團,將列入記錄由課外組加強輔導,並限期檢討改進,否則將予以改組或停止活動處分。
(5) 經評鑑為丁等之社團,應即予以停止活動處分。

第二章 出版刊物、海報輔導暨文稿評閱規定

2.1輔導及管理範圍

(1) 刊物:學生社團出版之期刊型、書籍型、報紙型等各類型刊物。
(2) 海報
(3) 文稿:刊物印製前、發行前之文書、圖畫等。

2.2刊物發行申請

(1) 學生社團刊物在發行前,社團負責人應先向課外組辦理刊物登記,以「長庚大學學生刊物登記申請表」(表號:B00612)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出版,應以學校合約廠商印製為原則;其登記字號應併載於刊物內明顯處。
(2) 社團辦理刊物登記應填具下列事項:
A. 刊物名稱。
B. 所屬社團之名稱及社址。
C. 發行宗旨(應符合社團成立宗旨)。
D. 發行量及出版期數。
E. 出刊日期。
F. 經費來源。
G. 發行人(應以社團負責人登記)、總編輯及編輯之姓名、系級、聯絡電話。
(3) 若前項申請登記內容有變更時,應重新辦理登記。
(4) 社團刊物登記之發行宗旨應符合所屬社團之成立宗旨,否則課外組得拒絕其登記,若有發行宗旨類似之社團刊物提出申請,課外組得協議其合併發行。

2.3 出版經費規定

(1) 經核准出版之社團刊物,其出版經費除由社團自行負擔外,得申請補助。
(2) 社團刊物經申請補助核准有案者,可辦理暫借款申請並於刊物出版後二週內,檢具相關收據辦理核銷手續,最後期限:上學期應於一月十五日,下學期應於七月十五日前完成。
(3) 社團刊物之收入應列入該社團刊物出版經費預算內,且其支出應以改進刊物或付給稿費為限,課外組對於經費之收支有監督之責。

2.4 文稿評閱

(1) 社團刊物以刊登本校在學學生、師長之文稿為主。
(2) 社團刊物之文稿送請評閱時,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A. 由總編輯填寫「文稿評閱意見表」(表號:B00613),記明撰稿人之真實姓名、學系、年級及聯絡電話,並須有發行人及總編輯之簽名或蓋章。
B. 由總編輯將文稿連同「長庚大學學生刊物登記申請表」及前述相關資料,正本送各評閱單位,副本送課外組備查。
C. 期刊型及書籍型之文稿應於取稿前十日,報紙型之文稿應於取稿前五日送請評閱,但新聞稿、演講稿及訪問稿得於取稿前二日送請評閱,全部文稿均須如期送齊。
(3) 社團刊物之文稿評閱單位:
A. 以社團成員為發行對象時,由社團輔導老師評閱。
B. 凡屬某一學系範圍內之社團刊物,應再送請各該學系系主任或系主任委託之人員評閱。
C. 凡屬校內之社團刊物,應送請校長或校長委託之人員評閱。
(4) 各級評閱單位或覆評單位,經發現社團刊物之文稿涉有下列情形者,得通知其發行人或撰稿人刪改或不准刊登。
A. 違背國策或政府法令者。
B. 違反學校校規者。
C. 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D. 惡意攻訐,有損學校、社團、個人聲譽者。
E. 與事實不符者。
(5) 經評閱核准刊登之文稿,在印製、發行時不得有擅自變更、增加、刪減或註釋之情事。

社團出版刊物,應於發行前檢具十份送課外組核備。

(6) 社團刊物文稿所涉及之個人或單位有,請求更正、或登載辯駁書時,社團刊物應於接到請求之最近一期中刊載。
(7) 新聞專訪特寫稿,應刊載訪問者暨被訪問者之真實姓名。

2.5 海報、公告審核及管理

(1)海報及公告張貼規定

A. 凡學生社團張貼任何文字之海報或公告,事前均須送課外組審核,經加蓋審核章後始能張貼於學校指定之場所(海報牆或公佈欄),否則一律予以取締。
B. 各社團張貼前應詳加校對以免有錯誤情事。
C. 需署明製作單位。
D. 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政策及法令或有攻擊性、煽動性、商業性、色情性之文字或圖案,並需與主題配合。
E. 張貼時不得遮蓋已核准之合法海報或公告,欲移動其他海報或公告須徵得原發佈單位同意。
F. 各社團應自行維護避免破損,逾時亦應自行撕下並恢復張貼處所整潔。
G. 海報或公告之張貼以七日為限,有時效性之海報應於活動完後一日內自動清除完畢。

(2)懲罰規定

A. 若有下列情形者視為違規:
a.張貼處所不符規定者。
b.擅改核定起訖時間者。
c.無審核章者。
d.超過期限不清除者。
e.撕毀、遮蓋或蓄意破壞合法海報、公告者。
B. 違反以上規定時,將由課外組派人撕除並予登記,作為社團評鑑參考依據,若未經核准擅自張貼或毀損海報者,另將送生輔組議處。

(3)其他

A. 凡學校行政部門、各系所中心及圖書館之公告或海報,可自行審核並加蓋單位章,對其不得任意撕毀或遮蓋。
B. 如遇重大慶典節日或特殊事故由學校指定社團張貼之有關文字、公告、海報或標語等,由學校臨時決定,不在本辦法管理範圍內。

第三章 社團財產管理與活動區使用規定

3.1 社團物品(財產)領用及保管規定

(1) 社團成立時,得向課外組請領社團活動區使用之物品(如︰櫥櫃、會議桌、椅子、展示板....等)﹐經學校補助購買之物品,由課外組向資材課領料後以「固定資產增加單」(附件五)依社團、負責人別辦理資產增加手續並列管。
(2) 社團財產不敷使用時,可再向課外組申請增補,若課外組由不同社團之財產調撥供應時,應以「固定資產移轉單」(附件六)辦理資產移轉手續。
(3) 社團物品須小心使用,如有損壞,應填具「修復單」(附件七)經課外組核簽後申請維修。若無法修復應繳回報廢﹐並由課外組以「固定資產減損單」(附件八)辦理資產減損手續。
(4) 社團財產如有蓄意破壞,除要求依市價賠償外,將送請生輔組依校規議處。
(5) 各社團每月應自行清點社團財產,每學期由課外組依「固定資產盤點報告表」(附件九)清點,若有遺失應由各社團負責人賠償。
(6) 社團負責人於卸任時須將社團財產點交下任負責人,由課外組監交並以「固定資產保管人變更單」(附件十)辦理保管人變更手續,否則原負責人仍負財產保管之責。

3.2 社團活動區使用規定

(1) 活動區使用時段由上午八時至下午十時,禁止大聲喧嘩,離開活動區應隨手關閉電源,將桌椅排放整齊,並將垃圾清理乾淨。
(2) 活動區內嚴禁放置危險性、易燃性之物品並禁止使用電磁爐、微波爐、電視機、電冰箱、烤箱、電鍋、電暖器......等電器用品。
(3) 禁止於活動區內烹調,烤肉等違規行為,違反者除沒收電器外,並按校規議處。
(4) 社團活動區內禁止同學夜宿,凡活動區內置放躺椅、棉被、睡袋、床墊......等用品,將予以沒收。

3.3社團活動區督導及整潔考核

(1) 課外組於學期中每週不定時檢查以「社團活動區整潔考核表」(表號:B00614)記錄,項目包含
A.禁止使用電器物品
B.桌椅、地面、櫥櫃等公物之整潔。
(2) 經發現違反規定者應立即改善,除沒收違規使用物品外,將列入社團評鑑考核,並提報懲處。

第四章 社團補助經費申請與核銷規定

4.1經費申請審核

(1) 課外活動費(社費、會費):以自籌為原則,不得假借任何名義向校外籌募。
(2) 學校補助費:包括學校撥款及教育部補助之訓輔專款等兩種,在學期開始後二週內由各社團以「長庚大學社團活動計畫及經費預算表」並檢附各項活動之企劃書提出申請,經課外組審核及彙編為學期總預算後填列於「社團活動經費核准補助單」向學校提報申請補助。
(3) 各社團凡有全校性或對外代表具服務、學術、教育等活動符合教育部輔導要求者,課外組得視其規模優先分配訓輔專款酌予補助。而學期中部分社團之活動費用超出預算,由課外組視實際需要審核,如確屬必要得以簽呈申請額外補助。
(4) 社團經費非經許可,不得以任何名義對外募款或接受校內外團體、私人資助。
(5) 各項活動經費應將收支處理情形呈報學務處備查並於社(會)員大會公佈。
(6) 學生社團活動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純係同學間聯誼,參觀遊覽或娛樂性之活動。

不合於該社團性質之活動者。

事前未經申請及事後補申請者。

各系之教學、實習、實驗及參觀活動。

(7) 學生社團刊物有下列情形者,不予補助:

A.純係同學間聯誼性或康樂性者。

B.事前未經申請,事後補申請者。

C.各系學會出版之刊物。

4.2 經費核銷

(1) 各項活動結束後提報活動成果辦理結案時,應先彙整相關資料及費用核銷單據後呈交課外組,經核准後始可送會計辦理核銷手續,最後期限在上學期應於一月十五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十五日前完成,逾期不受理,核銷期限及檢附資料規定如下:

補助項目

核銷期限

檢 附 資 料

活 動

活動結束後二週內

1.粘貼單。

2.有效收據及影本。

3.補助憑據(「社團活動經費核准補助單」、簽呈)。

4.長庚大學社團活動成果報告表(附活動照片)。

演 講

活動結束後一週內

1.粘貼單。

2.有效收據及影本。(使用校內收據)

3.補助憑據(「社團活動經費核准補助單」、簽呈)

4.長庚大學社團活動成果報告表(附活動照片)。

刊物出版後二週內

1.粘貼單。

2.有效收據及影本。

3.補助憑據(「社團活動經費核准補助單」、「長庚大學學生刊物登記申請表」、「文稿評閱意見表」)

4.發行之刊物1份。

老師指導費

活動結束後一週內

1.粘貼單。

2.有效收據及影本。(使用校內收據)

3.補助憑據(「社團活動經費核准補助單」)

4長庚大學學生社團活動日誌(每次活動後須指導老師親筆簽認並交至課外組核章)。

(2)單據

A. 粘貼單 ─ 請填寫社團領款人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B. 有效收據︰
a.統一發票收執聯 ─ 附載長庚大學統一編號 02612701 及學校住址資料等。
b.收銀機發票 ─ 附載長庚大學統一編號 02612701 。
c.商用收據 ─ 加蓋商家統一編號章及負責人私章。
d.校內收據 ─ 詳載受款人戶籍資料(如鄰、里等)及身份證號碼並親自簽名。

第五章 附則

5.1本辦法經學務委員會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