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學生獎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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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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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庚大學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
| 1. | 目的 |
| 為培養學生高尚之品德與良好之生活習慣,以樹立優良學風,特訂定本辦法。 | |
| 2. | 適用對象 |
| 本校學生。 | |
| 3. | 管理部門 |
|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 |
| 4. | 獎懲種類 |
4.1 獎勵種類,分為下列四種: (1)嘉獎,記嘉獎三次以小功一次計。 (2)小功,記小功三次以大功一次計。 (3)大功。 (4)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獎牌、公開表揚)。
4.2 懲罰種類,分為下列七種: (1)申誡,記申誡三次以小過一次計。 (2)小過,記小過三次以大過一次計。 (3)大過。 (4)定期察看。 (5)定期停學。 (6)退學。 (7)開除學籍。
5.獎勵規定
5.1 嘉獎: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嘉獎。 (1)熱心公務,有具體事實者。 (2)擔任班級幹部,熱心負責者。 (3)品行端正,足資示範而經班會推薦者。 (4)參加校內各種比賽或課外活動,成績優良者。 (5)拾物不昧,殊堪獎勵者。 (6)其他優良事蹟經師長認定,應予記嘉獎者。
5.2 小功: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1)見義勇為、救助急難或扶助老弱有具體事實者。 (2)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3)對危害校園安寧、特殊偶發事件,處置適當有具體事實者。 (4)擔任班代表或學生社團主要幹部,全學期負責盡職,表現特優者。 (5)對公共清潔及秩序服務任勞任怨,有助於「勤勞樸實」校風之發揚者。 (6)參加實習工作表現優異,而為指導實習師長特別嘉許者。 (7)協助同學解決生活或課業之困難,有事實證明者。 (8)參加校內各項比賽,成績特優者。 (9)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項競賽或課外活動,獲優良成績經學校主管單位審定者。 (10)參加校外集訓,當選模範學生,或學業成績為各訓練機構前三名者。 (11)其他優良事蹟及獲校外表揚或有增進校譽,經師長認定應予記小功者。
5.3 大功: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1) 負責學生社團工作推展,成績特優,對學校聲譽有特殊貢獻者。 (2) 對校務之發展提供卓越之建設性建議,經學校採行者。 (3) 揭發或適時抑止可能危害社會或學校安全之重大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者。 (4) 參加校內外活動,有裨益國家、社會及增進校譽有特殊優異之表現者。 (5) 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比賽成績特優,增進校譽者。 (6) 其他特別優良事蹟,經獎懲委員會核定應予記大功者。 5.4 特別獎勵:學生行為對國家社會學校有特殊貢獻者,除予記大功外,經獎懲委員會核定另應予特別獎勵。
6.懲罰規定
6.1 申誡: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記申誡。 (1) 不聽師長召喚,不服勸導指揮,或不接受同學善言勸告,情節輕微,且事後尚知悔改者。 (2) 對師長禮節不週者。 (3) 態度傲慢,或對同學施以無禮行為尚知悔改者。 (4) 與同學爭吵,情節輕微者。 (5) 辱罵同學或職員工者。 (6) 言行不檢,口出穢言,有失學生儀態者。 (7) 參加集會、升旗、態度欠嚴肅者。 (8) 不愛惜公物,或擅自移動公物者。 (9) 隨地吐痰,亂丟紙屑、果皮、垃圾,製造髒亂者。 (10) 參加不正當活動,情節較輕者
(11) 儀容不整或穿著奇裝異服,情節輕微者。 (12) 在非指定公共場所抽菸者。 (13) 與異性同行,舉止有失莊重者。 (14) 擔任各級幹部,怠忽職守,影響團隊表現者。 (15) 服務不力,或規避服務與團體活動者。 (16) 拾物隱匿不報者。 (17) 高聲談笑、歌唱、妨害安寧者。 (18) 在校內或公共場所,任意叫囂,妨害公共秩序或不遵守秩序者。 (19) 在集合或行進間不遵守秩序或講話者。 (20) 搭乘車輛不守規定秩序者。 (21) 在走廊或教室內違反規定打球,經勸告無效者。
(22) 不遵守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情節輕微者。 (23) 上課時間內,未經老師許可,擅離教室者。 (24) 無故不參加學校規定之集會者。 (25) 上課不專心聽講,如閱讀課外書籍、談話或打盹者等。 (26) 違反住宿生活規定,情節輕微者: A. 寄宿生在宿舍破壞寧靜而妨礙同學者。 B. 管制時間內進出宿舍區,未主動出示證件及登記者。 C. 寄宿生穿著睡衣或拖鞋,任意在校內徘徊逗留者。 D. 寄宿生不按規定整理內務者。 E. 違反其他住宿規定事項者。 (27) 學生報刊負責人及主編人,發表文稿不遵守學務處審核規定,情節輕微者。 (28) 張貼或分發未經核准之文件、海報,情節輕微者。 (29) 違反圖書館之相關規定,經勸導無效者。 (30) 無故不參加體檢、預防注射者。 (31) 違反學校汽車、機(腳踏)車管理及存放相關規定者。 (32) 其他經師長認定行為不當,應予記申誡者。 6.2小過: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1) 對師長態度傲慢,不服師長糾正,或對師長有不禮貌行為者。 (2) 以言語侮辱、恣意謾罵或惡意攻訐他人者。 (3) 以文字圖畫破壞他人名譽,或作不負責任之批評者。 (4) 有欺騙、背信及妨害風化之言語行為者。 (5) 偷拆他人函件,或不法侵入他人資訊系統(或網路)帳號者。 (6) 毀損公物或塗畫牆壁有礙觀瞻者。 (7) 製造髒亂,妨害團體整潔或破壞環境衛生者。 (8) 儀容不整或穿著奇裝異服,屢誡不悛者。 (9) 酗酒而有失學生風度儀態者。 (10) 無故推諉勤務,或妨礙教職員或同學執勤公務者。 (11) 不遵守班會決議或生活公約,履犯不悛者。 (12) 挑撥離間,惹事生非,破壞團體秩序者。 (13) 重要集會無故不到,或不按規定穿著服裝者。 (14) 上課、集會時,代人應點或請人應點者。 (15) 在校外實習或服務表現不佳,有損校譽者。
(16) 違反住宿生活規定,情節較重者: A. 在宿舍內違規使用電器及易燃物品者。 B. 在宿舍內留宿同性者。 C. 擅自進入異性寢室或引領異性進入寢室者。 D. 晚間逾時返舍冒用他人證件或登記不實者。 E. 非住宿生不服管理人員勸阻強行進入宿舍者。 F. 破壞緊急出口警鈴系統,或任意使用緊急出口者。 (17) 管理公物未善盡其責,致生毀損、滅失或短少,或管理公款有浮報、挪用、或帳目不清之情事者。 (18) 將己有證件借與他人使用或冒用他人證件,情節較輕者。 (19) 在教室、圖書館、宿舍寢室等禁菸場所抽菸者。 (20) 其他經師長認定行為不當,應予記小過者。 6.3大過: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1) 侮謾師長或威脅師長遂行其願者。 (2) 造謠中傷妨害他人名譽者。 (3) 誣告他人,或為他人作不實之證明者。 (4) 蓄意擾亂學校行政,破壞公物者。 (5) 妨害教職員或同學執行公務者。 (6) 行為粗暴,毆打他人或互毆者。 (7) 樹立或參加不良派別,欺侮同學,或要脅同學者。 (8) 進入不正當公共場所,有損校譽者。 (9) 聚眾請願、鼓動群眾破壞團體秩序或校園安全者。 (10) 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者。 (11) 不接受懲罰,強詞奪理,企圖狡辯,態度蠻橫者。 (12) 違反住宿生活規定,情節嚴重者: A. 在寢室燃燒物品、紙張,或違規使用電器及易燃物品,險肇火災者。 B. 未辦理住宿手續,而擅自進住宿舍者。 C. 在宿舍內留宿異性者。
(13) 未經核准,擅自發行報刊,或故意變更業經審定之報刊內容而予發行者。 (14) 發表或張貼不當之文字、言論標語或傳單而意圖誤導同學或影響校譽及校園安全者。 (15) 未經核准或假藉名義,在校內外舉辦活動者。 (16) 擅撕、塗改或毀損校內公告、公用文書表冊等相關資料者。 (17) 冒用、假借、塗改、偽造文書、證件或將己有證件借與他人使用致妨礙他人權益,情節嚴重者。 (18) 參加校內外賭博,或在校內打麻將者。 (19) 利用網路從事不當行為,或不法侵入他人資訊系統修改、複製、刪除電腦資料致重大損害者。 (20) 有偷竊行為者。 (21) 有酗酒滋事或猥褻行為者。 (22) 其他經獎懲委員會審定行為不當,應予記大過者。 6.4定期察看: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定期察看。
(1) 侮辱師長或要挾師長遂行其願者。 (2) 累積記滿大過兩次,小過兩次者。 (3) 違犯校規屢誡不悛者。 (4) 毆打他人成傷,或持械鬥毆者。 (5) 攜有兇器(含刀、棒、鐵器…等)違反政府有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規定,經查獲判處拘役或罰金者。 (6) 參加不良幫會組織,經查屬實者。 (7) 有盜竊或賭博行為,情節較大者。 (8) 其他經獎懲委員會審定行為不當,應予定期察看者。 6.5定期停學: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定期停學。
(1) 有妨害公共衛生之疾病者。 (2) 有傳染病,經醫師(長庚醫院或公立醫院)認為有休學之必要者。 (3) 有精神學上之病態者。 (4) 請假時數(天數)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天數)三分之一者。 (5) 其他經獎懲委員會審定,應予定期停學者。 6.6退學: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退學。
(1) 暴力脅迫師長或毆辱師長,情節嚴重者。 (2) 累積記大過滿三次,或操行成績經評為丁等(不滿60分)者。 (3) 行為不檢,生活墮落,有不名譽行為,情節嚴重者。 (4) 非法遊行集會,鼓動風潮者。 (5) 聚眾要挾或結隊鬥毆有損校譽者。 (6) 有盜竊或賭博之行為,嚴重影響校譽者。 (7) 擅自偷改學校成績等相關資料,或不法侵入學校行政資訊系統造成損害者。 (8) 其他違犯法紀,經法院明令判處拘役或緩刑者。 (9) 其他經獎懲委員會審定行為不當,應予退學者。 (10) 應予退學者,操行成績評為丁等(不滿60分)。 6.7開除學籍:學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開除學籍。
(1) 行為違反國家法令,妨害社會安寧,嚴重影響校譽者。 (2) 非法遊行集會,鼓動學潮,滋生事端者。 (3) 聚眾要挾,結隊鬥毆,滋生事端,情節重大嚴重破壞校譽者。 (4) 辦理團體福利事宜,有貪污行為情節重大者。 (5) 其他違犯法紀,經法院明令判處徒刑確定,而未獲緩刑者。 (6) 其他經獎懲委員會審定行為不當,應予開除學籍者。
7. 獎懲處理程序
學校教職員對於學生獎懲等級之提報,應視其行為動機、目的、態度、手段及行為之影響等原則,並參考學生日常表現之優劣,以「學生獎懲建議表」(表號:B00301)給予適當之獎懲建議,提交生輔組彙辦:
(1) 凡對學生行為表現之獎懲建議,與現有獎懲規定相符合者,均由學務長核定獎懲等級後公佈,惟大過(含)以上之懲處案應呈校長核定。 (2) 若對學生行為表現之獎懲建議,無法適切引用現有獎懲規定者,得由學務長先審訂獎懲等級,再行召集有關人員審定。 A. 嘉獎、小功、申誡、小過之獎懲,由學務長召集班導師、系主任、總教官及生輔組組長審議通過,若仍有異議則提交獎懲委員會議決。 B. 大功、大過以上之獎懲,提報獎懲委員會議決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公佈。 (3) 獎懲委員會審定學生重大獎懲時,除有關院、系、主任導師、班導師及有關人員列席外,得通知當事學生列席說明。 (4) 定期察看之處理規定: A. 定期察看以一學期為限。 B. 定期察看之學生須由該生填寫悔過書,並由該生家長書面保證,方得註冊或繼續上課。 C. 定期察看該學期之操行成績不論原有功過多寡,概以六十分(兩大過及兩小過)計算。 D. 在定期察看期間,若再犯校規者,即予退學。 E. 在定期察看期間,獲記功以上之獎勵,或表現優異者,經提報獎懲委員會審定取銷後,得停止定期察看之處分。 (5) 定期察看、定期停學、退學、開除學籍,應向教育部報備。 (6) 學生受記大功、記大過以上之獎懲,均由學務處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
8. 其他
(1) 休學生復學後,其原有獎懲之資料仍屬有效。 (2) 學生在校期間,每學期功過累積計算,所受之獎懲,功過可以相抵(前功不可抵後過),但記錄不註銷;而定期察看、退學、開除學籍,概不得因以前曾受獎勵,要求折抵減免。 (3) 有關學生考試違規懲罰,悉依「長庚大學考試規則」辦理。 (4) 有關學生違反註冊規定懲罰,悉依「長庚大學註冊及學籍規定」辦理。 (5) 有關學生違反學則規定懲罰,悉依「長庚大學學則」辦理。
9.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