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學生請假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制定

長庚大學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務會議通過

1. 目的
為使本校學生因故不能到課、不能參加集會,而需辦理請假時有所依循,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2. 適用對象
本校學生。
3. 假別
區分為事假、病假、公假、喪假、婚假及分娩假六種,請假所需檢附相關證件如下:
(1) 事假:一日以上須有家長、監護人函件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2) 病假:

A.一日內須附健保卡或本校衛保組開立之證明文件。

B.一日以上須附公私立醫院之就醫證明文件。

(3) 公假:應在不妨礙課業原則下核給。

A.需有師長證明:以本校指派之擔任或辦理公務活動代表、出席校內外集會。

B.其他因公需要請假證明文件,如兵役體檢證明等。

(4) 喪假:學生或其配偶之直系親屬或學生之同胞兄弟姐妹之死亡證明或訃聞,給假以七日為限。
(5) 婚假:學生本人結婚喜帖等證明,給假以七日為限。
(6) 分娩假:學生本人生產之醫生證明,給假以三十日為限。

4.請假規定

(1) 學生請假時,應親自辦理並於事前填寫「學生請假單」(表號:B00201),並附相關證件,依 5.(1)「核決權限」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A.一般期間:向班導師、系主任及學務處生輔組辦理請假手續。

B.註冊、考試期間:先向教務處申請核准後,依核決權限辦理請假手續。

(2) 病假、喪假與未及事先請假者,應先向生活輔導組有關人員作口頭或電話報備,俟返校後三日內應依規定補辦完成。
(3) 假滿如需續假者,應參照 4.(1)之規定辦理請假手續,如以書面續假者,其申請日期以郵戳為憑。若在假期內提前返校,得辦理銷假,以實際假期計算扣分。
(4) 未經准假者,其缺席一律以曠課論。
(5) 學生請假在外,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更不得虛報請假事由,否則一經查明屬實即依「學生獎懲準則」議處。
(6) 實習醫師請假應經實習單位主管許可後向學務處生輔組辦理。
(7) 請假時數(日數)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日數)三分之一者,生輔組應提報獎懲委員會,令其定期停學。
(8) 請假扣分標準悉依「學生操行成績考核辦法」辦理。

5.核決權限

(1) 請假一日內由班導師核准。
(2) 請假一日以上∼三日由班導師、系主任、生輔組組長核准。
(3) 請假三日以上∼六日由班導師、系主任、生輔組組長、學務長核准。
(4) 請假六日以上由班導師、系主任、生輔組組長、學務長、校長核准。
(5) 校外實習請假依各實習單位規定辦理。

6.實施與修訂

本作業要點經學務委員會通過呈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