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
|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制定 |
| 長庚大學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
| 第一條 | 本校為能公正處理有關學生重大獎懲事項,以確保學生合法權益,設置學生獎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第二條 | 本會負責審理與議決無法適切引用現有獎懲規定之學生獎懲案件。 |
| 第三條 | 本會由下列委員組成: |
1. 當然委員:學務長、教務長、總務長、生活輔導組組長、課外活動組組長及心理輔導組組長等。 2. 教師委員:各學院副教授級以上教師二人。 3. 學生委員:學生會代表三人。
| 第四條 | 教師委員由校長遴聘,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薦,任期均為一學年且為無給職。 |
| 第五條 | 本會開會時由學務長擔任主席,如學務長不克出席,得由教務長或總務長代理主席主持會議;另本會得設置秘書一人,由生活輔導組組長兼任,負責處理事務性工作。 |
| 第六條 | 本會審定學生獎懲建議案時,得邀請或通知有關人員列席說明。 |
| 第七條 | 本會會議須達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始得開議,議案之表決需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
| 第八條 | 本會於接獲學務處提交之學生獎懲建議案件時,應於二週內召開會議,並做成決議;本會委員應對開會內容嚴守秘密。 |
| 第九條 | 依據本會決議由學務處於十日內簽請獎懲,經校長核准後公告,如受懲處學生有異議時,得依『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實施辦法』之規定辦理申訴。 |
| 第十條 |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