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學生操行成績考核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制定

長庚大學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1. 目的
為使本校學生操行成績之考核有所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2. 適用對象
本校學生。
3. 管理部門
學務處生活輔導組。
4. 操行成績考核
(1) 學生之操行成績區分為以下五個等級。

A.優等:九十分(含)以上者。

B.甲等:八十分(含)以上不滿九十分者。

C.乙等:七十分(含)以上不滿八十分者。

D.丙等:六十分(含)以上不滿七十分者。

E.丁等:不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應勒令退學。

(2) 凡菁本校核定退學,開除學籍者,該學期操行成績應評定為丁等,並以五十五分計算。
(3) 學生操行成績評定後,由生輔組彙簽學務長核定。
5. 操行成績計算
(1) 學生操行成績之評定以80分為基本分,班導師可依學生日常表現之優劣酌予加減4分,上限為84分,系主任導師可酌予加減2分。班導師應於每學期結束前二週將學生操行考核資料以「操行成績評分明細表」(表號:B00401)送交學務處生輔組彙辦;學生操行成績之計算方式為:

實得分數=基本分數± 班導師加減分(±4分) ± 系主任導師加減分( ±2分)±獎懲加減分±全勤、曠缺加減分。

(2) 學生全學期未有請假、遲到、缺曠等記錄者,另加全勤分三分。
(3) 全校教職員對學生校內、外活動績效評核,應於每學期結束前二週填具「長庚大學學生獎懲建議表」(附件一)送交學務處生輔組。
(4) 凡在一個學期內累計記滿大過二次小過二次者,或經定期察看之懲處,該學期操行總分超過六十分者均以六十分計算。
(5) 每學期結束前二週或寒暑假實習期間之獎懲或缺曠,列入下學期(年)內計算。
6. 學生請假、缺曠扣分
學生請假、缺曠其操行成績扣分標準如下:

扣分項目

扣分單位

每單位扣分

扣分項目

扣分單位

每單位扣分

普通病假

十六小時

1分

遲到

一次

0.5分

住院病假

一日

0.2分

早退

一次

0.5分

事假

十小時

1

校內外集會缺席

一次

2

事假超出十小時每四小時

1分

曠課

一小時

1分

7. 獎懲分數加減標準
(1) 嘉獎:記嘉獎一次加操行成績1分。
(2) 小功:記小功一次加操行成績2.5分。
(3) 大功:記大功一次加操行成績7.5分。
(4) 申誡:記申誡一次扣操行成績1分。
(5) 小過:記小過一次扣操行成績2.5分。
(6) 大過:記大過一次扣操行成績7.5分。
8. 異常處理
(1) 學生操行成績經評定為丁等未滿六十分者,生輔組應提報學務委員會處理。
(2) 學生對各項考勤及獎懲有異議時,應自公布日起一周內以「學生考勤(獎懲)異常反應單」(表號:B00402)向生輔組反應,生輔組於處理後將處理結果送導師轉告學生。
9. 實施與修訂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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