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庚大學學生事務委員會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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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三日制定 |
| 長庚大學八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通過 |
| 第一條 | 本校為有效推展學生事務,增進教育功能並落實輔導學生工作,依大學法第十六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二十五條規定,設置學生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 |
| 第二條 | 本會職掌如下: | |
| 1. | 審定學生事務規章。 | |
| 2. | 審定學生事務工作計畫。 | |
| 3. | 檢討訓輔工作及興革建議。 | |
| 4. | 審定導師制度推行事項。 | |
| 5. | 審定其他有關學生重要事務工作。 | |
| 第三條 | 本會成員以學務長、教務長、總務長、各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生活輔導組組長及學生代表三人組成。 |
| 第四條 | 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薦,任期為一學年且為無給職。 |
| 第五條 | 本會開會時由學務長擔任主席,如學務長不克出席,得由教務長或總務長代理主席主持會議;另本會得置幹事一人,由學務處業務承辦人兼任,負責安排會議相關事宜。 |
| 第六條 | 本會召開之會議,學務長得視需要邀請與議程有關之人員列席。 |
| 第七條 | 本會會議須達二分之一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一般議案之表決,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做成決議。有關學生獎懲準則內退學、開除學籍規定之修訂,須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得做成決議。本會之委員中,對於各議案有利害關係者,不得參與表決。 |
| 第八條 | 本會每學期定期開會一次,遇有其他相關重要事項需研討時,經學務長或五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同意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 第九條 | 本會會議之決議事項,需呈校長核准後實施。 |
| 第十條 |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