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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項目 |
應檢附證件及資料及相關說明 |
人數 |
助學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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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低收入戶助學金 |
社會局或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 |
不限 |
每月5,000元
學期住宿費全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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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低收入戶助學金-共5項
(教育部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
(1)10月25日前,學生持
*申請書
*近三個月之全戶戶籍謄本
*前一學期成績單
(2)家庭所得列計範圍:
*申請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
法定監護人;已婚之學生則加
計其配偶。
*家庭中具國民中小學或幼稚
園教師、軍人身分者,應檢附
就職學校或機關開立之薪資
所得證明,以供查驗。未提供
者,本項補助不予核發;已核
發者,將予追繳。
*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
計不得超過新臺幣2萬元。
*家庭應計列人口合計擁有不
動產價值合計不超過新臺幣
650萬元。但下列土地或房屋
之價值,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認定者得扣除:
A.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
保留地;其認定準用未產
生經濟效益原住民保留地
認定標準辦理。
B.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公共設
施保留地及具公用地役關
係之既成道路。
C.未產生經濟效益之非都市
土地之國土保安用地、生態
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
墳墓用地。
D.祭祀公業解散後派下員由
分割所得未產生經濟效益
之土地。
(3)本項助學金不含以下對象:
*延修生、研究所在職專班學生
*前一學期學業成績未達60分
或操行成績未達70分之學生
*已申請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
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漁民子女
就學獎助學金、行政院勞工委
員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
助、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
金、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
員子女教育補助、行政院國軍
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清寒
榮民子女獎助學金、臺北市失
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等)者。 |
不限 |
(1)家庭年收入30萬以下,每學年補助35,000元
(2)家庭年收入30∼40萬,每學年補助
27,000元
(3)家庭年收入40∼50萬,每學年補助
22,000元
(4)家庭年收入50∼60萬,每學年補助
17,000元
(5)家庭年收入60∼70萬,每學年補助
12,000元
學校依規定於10月
底前將申請學生資
料送審,11月底前
依教育部查核結果公佈合格名單,合格者直接於學年度之下學期(97-2)註冊繳費通知單上扣除助學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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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清寒優秀學生助學金-
家庭年收入114萬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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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開立之最近年度全國檔全家各類所得總歸戶清單」或本學期就學貸款證明
(2)上學期成績單 |
30人 |
每學期5000元
(學業成績75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以上未領有「學業成績優良獎學金者」始得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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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清寒僑生助學金 |
由僑外組統一辦理申請 |
依僑委會
核定 |
學期住宿費全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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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清寒重中度身心障礙人士暨人士子女助學金 |
(1)「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開立之最近年度全國檔全家各類所得總歸戶清單」或本學期就學貸款證明
(2)殘障手冊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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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 |
給予弱勢學生且家計有困難者(家庭年收入114萬以下)生活補助
每學期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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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清寒原住民助學金 |
(1)「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開立之最近年度全國檔全家各類所得總歸戶清單」或本學期就學貸款證明
(2)戶口名簿影本 |
不限 |
給予弱勢學生且家計有困難者(家庭年收入114萬以下)生活補助
每學期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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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急難救助慰問金 |
依相關辦法辦理 |
不限 |
視學生需要發給5,000元至50,000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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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活學習獎助金 |
10月25日前,學生自行持戶籍謄本及家庭年所得證明向校內各需求單位提出申請。 |
由各單位自行徵人 |
給予家庭年收入70萬元以下學生生活服務學習,培養弱勢學生獨立自主精神,厚植畢業後就業能力,予以獎助金,額度視參與生活服務學習情形而定(約以5000元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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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助學生助學金 |
請同學自行向校內各需求單位應徵 |
由各單位自行徵人 |
各單位依據核定之名額,自行公告徵求助學生,以清寒學生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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