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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虛偽造假應負相關責任。
2.計劃核銷依合約書簽訂內容辦理,如已辦理計劃變更並獲核准,則依變更後之內容辦理。
3.經費變更每年度以一次為限,並須於計劃結束二個月前辦理核備。
4.儀器項目變更若確有實驗上之實際需要,每年度以一次為限,須於結案前辦理核備。
5.經費項目間流用依個別合約或各機關規定之流用比例及限制辦理。
6.支出憑證應按經常門及資本門分冊裝訂,並依預算科目分類,且依序編號,各類預算科目間以隔頁紙分隔。
7.核銷時如有資本門請加填財產增加書(固定資產增加單)一式貳份。
8.用以核銷之憑證須為原始憑據,正本遺失以影本代替需經商號及經手人、主管核章。
9.買受人須為本校抬頭名稱,"長庚大學〞,統一編號為〝02612701〞,地址為〝桃園縣龜山鄉文化一路259號〞,
請廠商開立二聯式發票。
10.原始憑證須註明購買日期,且為計劃期間內之憑證方可核銷。
11.憑證塗改處須核章(須為原經手人),核章須清晰易於辨認, 塗改處須核商號負責人章,但金額不得塗改須重開。
12.支出憑證內之品名欄位若有外文名詞或代碼者,須加譯註中文名稱。
13.金額為新台幣一萬元以上、
請透過請購手續,超過一百萬以上,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告。
14.獨家產品應檢具獨家代理證明書(國內代理證明)。
15.國外採購案須檢附請購單、外購同意書、發票、外匯水單(匯率計算)及國外收款證明書等相關資料。
16.報銷金額一萬元以下得由主持人自行購買核銷,如逾一萬元須循院方請採購程序辦理。
17.經常性自行採購(如向同一廠商購多項物品或多次向同一廠商購同一物品)每次未逾一萬元亦須逐案檢附三家估價單。
18.憑證金額須有單價、數量計算,不能只寫乙批,須有明細內容及計算式。
19.報銷單據正本貼政府黏貼憑證用紙(直貼),影印乙份(附件免)貼本校黏貼單(橫貼)呈准後辦理,發票影印須用收執聯,並配合將單據均勻分配整齊貼妥以膠水黏牢,不得以釘書機釘了事,以免脫落。
20.經費逾限不得核銷,請自行負擔(但可轉由未到期其他院外補助案支付)。
21.若有校內相對補助經費,報銷單據須註明使用校內抑校外經費,且優先使用校外經費,使用校內經費須依校方規定辦理。
22.請妥為管制經費核銷,按時分散報銷,不可集中於結案前報銷,將有消化預算之嫌,嚴重者將被移送法辦,請特別注意。
23.本校付款採電匯支付,若廠商未曾與本校往來,請先洽辦匯款帳戶登記 ;登記卡於本校網路之行政服務--會計室--表單下載。
24.同一報銷項目憑證可合併粘貼以節省紙張簡化作業,請配合。
25.若須使用有關表單、查詢經費餘額、核銷規定可於本校網路之部門版面→會計室瀏覽,歡迎利用。
26.與計劃相關之費用,方可報支。
27.要核銷之物品請勿以禮券購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