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七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記錄

 

一、時間: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十二時十分

二、地點:本校醫學大樓二大樓簡報室

三、主席:陳君侃教務長                                      紀錄:吳淑貞

四、出席:各單位主管(如簽到單)

五、報告事項:

()本校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學生申請雙主修、輔系名額及條件說明如下:

1.雙主修辦法第二條規定申請資格條件:

j前兩學期各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五分以上,或前兩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名次在同系同級學生數前百分之十以內(各學系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k前兩學期各學期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

2.輔系辦法第二條規定申請資格條件,由各學系訂定,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之

3.接受雙主修之系別及名額、申請資格如附件一

4.接受輔系之系別、名額、申請資格與輔系應修科目表如附件二附件三

()本校97學年度第1學期課程經上學期期末預選後,截至開學前共有145筆課程異動,佔全校課程9.26%,其中新增課程27筆、取消課程34筆、申請為英語授課1筆、課程名稱更名3筆、學分數變更2筆、人數上限1筆、資訊與醫療安全學程異動學分抵免說明,其餘為變更教師及上課時間,其詳細資料如附件四

 

六、討論事項:

()案由: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成績更改,請討論。(提案人:註冊組)

說明:本學期成績更改案計7件,提出成績更改者,如附件五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擬修訂「長庚大學教師教學意見調查辦法」,請討論。(提案人:教學資源中心)

說明:1.配合97學年度即將施行之線上教學評量,擬修訂教學意見調查辦法第一、二、四、五條。

2.原調查對象僅做大學部,修改為大學及研究所課程均需施測。

3.原教師每學年僅挑選一學期施測,現改為每學期均需施測。

4.教學意見調查由紙本改為線上評量,刪除原紙本調查方式之條文,將線上調查方式做說明;原僅有4個類別做排名,加入研究所課程後,排名的類別改為10個類別。

5.條文修訂對照表詳如附件六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擬修訂本校長庚大學學生註冊規定,請討論。(提案人:註冊組)

說明1.因有諸多家長及學生向教育部反映,學生休退學退費原則並未依規定辦理。故教育部9793來函指示「有關學生因故辦理休退學之退費標準,請切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5條規定辦理」。

2.教育部97613修訂「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15條如下:「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學校應依其申請離校日期為註冊日、上課(開學)日前後及其上課日數,按比率辦理退費。前項退費最低比率,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退費基準表之規定。但學校得衡酌學生經濟情況、修業條件及作業方式,酌予調高退費金額」。

3.來函亦提及「有遞補制度之一年級新生及轉學生於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之前申請退學者(不保留學籍者),扣除行政手續費後,全額退費,其行政手續費,以不超過學生應繳之學雜費、學分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等費用之總和之百分之五為原則;其申請休學者(保留學籍者)及逾學校招生遞補截止日後始申請休、退學者,則按旨揭辦法比率辦理退費。」。

4.條文修訂後對照表如

決議:修訂條文最後為餘額全額退費後,照案通過。

()案由:擬修訂「長庚大學醫學系暨中醫系轉系細則」,請討論。(提案人:註冊組)

說明1.為避免學生以投機方式達到學業成績標準,以取得報考資格,增訂期中停修不得報考。

2.為維持品質,口試通過者筆試成績不宜過低,增訂筆試成績低於各系考生總成績平均值10分以上(不含)者,則不予錄取。

3.條文修訂後對照表如附件八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擬修訂「長庚大學考試請假及補考辦法」,請討論。(提案人:註冊組)

說明:1.為使懷孕期間請考試假以及補考成績考核有所依據,特增訂此條文。

2.條文修訂後對照表如附件九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擬修訂「教師授課鐘點核計辦法」,請討論。(提案人:課務組)

說明1.為讓新進教師有時間致力於研究工作,因此降低本校新進教師(助理教授及講師)前三年授課時數上限為八小時,低於本校基本授課時數之規範,並且不得超授。

2.條文修訂後對照表如附件十

決議:1.條文修訂為「第二條:本校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超過下列標準時,則核算超授鐘點」。

2.新進教師上限8小時自97學年度第2學期起開始實施。及新增「惟特殊領域得彈性處理」等字。

3.本案經教務長呈核通過後,於下次教務會議補報告說明。

()案由:擬修訂「學生校際選課辦法」,請討論。(提案人:課務組)

說明1.因學生申請跨校修二年制、推廣教育、進修班課程來抵免系上課程,故於法條中明訂申請修課學制,詳如修訂前後對照表。

2.條文修訂後對照表如附件十

決議:刪除條文中經教務長核准後,得申請至他校中之申請兩字,其餘照案通過。

()案由:擬修訂「長庚大學碩、博士班研究生論文撰寫辦法」,請討論。 (提案人:研教組)

說明1.研究生入學後,於各所規定期限內,在所內教師中選定論文指導教授,請討論是否放寬指導教授可選擇院內或校內專任教師來擔任,修訂對照表如附件

2.條文修訂後對照表如附件十

決議:條文修訂為「各研究生入學後,應於各所規定期限內,選定本校教師為論文指導教授」。

()案由:擬修訂「長庚大學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辦法」,請討論。(提案人:研教組)

說明校長室回覆教育部來函內容提及擬將本校「修讀學、碩一貫學程辦法」名稱中之「一貫」刪除,避免學生對修讀學碩士學程誤解,擬將長庚大學學生修讀學、碩士一貫學程辦法名稱修改為長庚大學學生修讀學、碩士學程辦法,修訂對照表如附件十三

決議:照案通過。

 

八、散會:1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