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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依據本校學程設置原則第六、七條規定:修讀學程需於開始修習學程之當學期前2週提出學程修習申請, 未經申請通過則雖修畢學程規定科目學分教務處不予核發學程證書。
94學年度前學程 ※ 限94學年度前修習學生適用